城市管理部門可對哪些違規占挖行為開展執法?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未將批準文書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
3.未按照批準的地域、范圍、用途、時限占用或挖掘;
4.挖掘現場未實行封閉施工,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
6,臨時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臨時工棚未保持規范、整潔;
7.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后,未拆除障礙物,恢復道路設施功能;
8.經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不合格,未符合通行要求便恢復通行;
9.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