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柔性執法工作制度
重慶市黔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柔性執法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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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充分發揮行政柔性執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柔性執法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法治政府建設要求,不斷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提高部門服務群眾、服務企業、服務發展的能力,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執法活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統一”。
二、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即依法實施柔性執法工作,不違背法律精神、原則、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強制或變相強制行政相對人接受柔性執法。正確處理柔性執法與嚴格規范公正執法的關系,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以文明柔性的執法方式實現剛性執法的目的。
(二)合理原則。實施行政柔性執法應從我委實際出發,尊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主客觀條件,綜合權衡經濟與社會效益,嚴守黨紀國法和各項紀律規定,避免給行政相對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三)主動原則。積極主動推動柔性執法工作,變“被動監管”為“主動服務”,認真研究行政執法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行政柔性執法方式方法和措施,力爭達到最佳執法效果。
(四)適當原則。實施行政執法應優先采用柔性執法等非強制方式,采取的方式方法應必要、適當,統籌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不得以強調嚴格管理為由而忽視柔性執法作用的發揮,也不得以推行柔性執法為由而疏于或放棄自身的監管職責。
(五)便民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實施柔性執法都應當依法公開,并做好柔性執法宣傳、溝通、說理等工作,形成政府與社會、民眾良性互動的局面。柔性執法的實施程序應當簡明高效,針對不同事項,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優質服務。
三、工作目標
(一)柔性執法理念基本確立。通過開展柔性執法,樹立“執法就是服務,服務就是執法”的理念,將以人為本、文明執法貫穿行政執法全過程。
(二)執法方式、方法有明顯改變。在柔性執法理念的指導下,對違法行為查處,積極采取指導、建議、提醒、勸告等非強制性方法,努力通過“以案釋法”、現場說法等教育引導方式,樹立良好執法形象。
(三)柔性執法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將柔性執法理念和執法手段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柔性執法制度體系。
四、適用范圍
除安全生產、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以及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等領域外,對涉及招標投標、節能監管、燃氣管道保護、立項審批等方面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應當積極推行柔性執法。
五、工作方法
推行柔性執法,應當積極采取、但不限于下列工作方法:
(一)說服教育。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使行政相對人心悅誠服地配合執法機關,以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
(二)行政指導。通過提示、示范、輔導、引導、規勸、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三)行政建議。包括二種情形:一是執法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開展業務咨詢、法律宣傳、政策解讀和信息發布,為行政相對人等指明發展趨勢,引導其規范行為、促進健康發展、維護合法權益。二是執法人員根據部門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在日常行政監管中主動為行政相對人出主意、想辦法、提建議,引導其遵守法律、誠信經營,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自身行為。
(四)行政提示。根據群眾舉報投訴和日常執法數據分析,為有效防范某種違法行為發生,在某一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到來之前,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宣傳、解釋法律法規,告知行政機關各項監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義務,預防違法行為。
(五)行政約談。針對行政相對人因企業內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導致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已經發現的突出問題,可采取集中或個別約談方式,對其宣傳法律法規、指出存在問題,督促和幫助其完善制度、整改問題、迅速糾正違法行為。
(六)行政告誡。對行政相對人無主觀故意、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行政告誡、警示等適當方式督促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并告知其正確規范和行為要求,而依法不予處罰或處理。
(七)行政合同。通過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于行政相對人理解、接受和贊同,實現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化解矛盾的目標。
(八)行政走訪。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以及重大執法案件或對社會具有普遍影響的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走訪,督促行政相對人落實整改措施,幫助其解決困難和問題。
六、工作要求
各相關承擔執法職責的科室在執法過程中要強化柔性執法理念,細化柔性執法舉措,依法依規推行柔性執法。要加強柔性執法研究,加強橫向縱向聯系,做好柔性執法的相關協調、指導等工作。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