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重慶市黔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信息的記錄、收集和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自然資源執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48號)《關于印發〈黔江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9〕43號)要求,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督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的活動。文字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檢測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等書面記錄。音像記錄包括照片、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電子記錄。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及時、可追溯的原則。
第五條承辦行政執法事項的科室處、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應當制定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操作流程。
第六條 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化建設,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行政處罰記錄規則
第七條通過舉報、巡查、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媒體反映、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或轉辦發現違法線索后,對于有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和基本違法事實的,填寫《違法線索登記表》,載明線索來源、聯系人基本情況、線索內容等,并提出初步處置建議,報承辦機構負責人簽批。承辦機構負責人根據案源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承辦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對違法線索進行核查的,應當及時安排人員進行核查。核查過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詢問、復印資料等方式收集相關證據。
第九條??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當事人拒絕接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可以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留置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十條?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提交核查報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
第十一條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呈批表》,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涉嫌違法事實、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局主管領導意見等內容。
第十二條批準立案后,應當確定兩名以上承辦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案件調查取證,起草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處理建議,撰寫案件調查報告等。對不予立案的違法線索,填寫《不予立案呈批表》,載明當事人情況、案發地、案件來源、案源登記時間、核查情況及不予立案理由,承辦機構負責人簽批。對舉報發現的違法線索,要將結果告知具名的舉報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詳細記錄被告知人、告知時間、告知方式、告知內容、告知(記錄)人、被告知人,并可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告知過程。
第十三條經核查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直接送達的要在所附的《送達回證》上詳細記錄送達地點、送達方式,收件人和送達人分別在《送達回證》簽名或蓋章并注明送達時間。郵寄送達的要留存相關快遞回執單,并根據快遞單號跟蹤記錄郵件是否送達、送達時間、簽收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需要其他單位協助調查與案件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制作《協助調查函》,載明請求協助調查的原因、法律依據、協助調查的內容,向有關單位發送。
第十五條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的,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包括基本情況和詢問記錄等內容。基本情況包括:詢問起止時間、詢問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信息等。詢問記錄包括:詢問告知情況、案件相關事實和被詢問人補充內容。
詢問結束,應當將《詢問筆錄》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按手印。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按手印,在尾頁空白處寫明“以上筆錄經本人核對無異議”等被詢問人認可性語言,簽署姓名和時間,并按手印。《詢問筆錄》應當注明總頁數和頁碼。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有其他見證人在場的,可以由見證人簽名。詢問時,在文字記錄的同時,根據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詢問人后錄音、錄像。
第十六條現場勘測應當告知當事人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測進行,但可以邀請案件發生地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勘測情況。現場勘測應當制作《現場勘測筆錄》。《現場勘測筆錄》應當記載當事人、案由、勘驗內容、勘驗時間、勘驗地點、勘測人、勘測情況等內容, 并附勘測圖。《現場勘測筆錄》應當由勘驗人員、辦案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詢問筆錄》和《現場勘測筆錄》應記錄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出示執法證件情況、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檢查情況等內容,填寫總頁數和頁碼,當事人、見證人、檢查人員分別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條采用音像方式對執法現場進行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的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務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內容。
第十九條??調查中發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局長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附具《證據保存清單》,向當事人下達。制作《證據保存清單》,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可以邀請其他見證人參加,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確定無誤后簽字。
第二十條?需要對案件涉及的耕地等農用地破壞程度和違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等進行鑒定或者檢驗的,應申請有權鑒定機構進行,出具相應的鑒定結論、鑒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中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報主管局長批準后,中止調查。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2)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3)需要公安、檢察機關、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決定或者結論作為前提,但尚無定論的;
(4)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調查證據不足的;
(5)需要中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終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并提出處理建議,報主管局長批準后,終止調查。
(1)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2)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
(3)不屬本部門管轄,需要向其他部門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無法調查處理的;
(5)需要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承辦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定違法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起草《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證據清單。
第二十四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須經法制審核的,應當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規定,對法制審核意見、審查人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審理意見認為需要修改、糾正的,承辦人員應根據審理意見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重新起草《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案件經審理通過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附具《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和案件審理意見,報主管局長審查決定。
第二十七條?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二十八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需要聽證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過程中,聽證記錄人員制作《聽證筆錄》,詳細記錄案件名稱、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案件調查人及所屬辦案機構、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況、聽證過程,由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聽證應當全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十條聽證結束后,聽證機構應制作《聽證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處理決定的,應當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違規違紀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權機關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需要移送監察、任免機關追究責任的,應當制作《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由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紀律處分建議書》《行政處分建議書》。
第三十三條向有權機關移送案件,應當制作《法律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接受移送的案件材料,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受送達人拒收或者拒簽的,送達人詳細填寫送達回證中的拒收、拒簽的情況和理由。
第三十四條?符合結案條件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呈批表》,報主管局長批準后結案。
第三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規劃和自然資源法律文書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制作《法律文書送達回證》,送達人應當為兩人以上。行政處罰文書應當采用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傳真或者電子信息送達、委托或者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
第三十六條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的,應當對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印章及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員等內容予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的,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快遞方式,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及載明行政處罰文書的名稱及文號的郵寄清單。
第三十八條留置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的,應當對留置事由、留置地點和時間、送達人、見證人等內容予以記錄。送達人應當采用音像方式記錄留置送達過程,詳細記錄送達文書的內容、留置原因、留置地點、在場人員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的,應當對委托、轉交的原因及送達人、簽收人情況等內容予以記錄。
第四十條采用張貼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的,應當書面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并留存書面公告。采用張貼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采用音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時,應當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的回執。接收人員拒收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記錄申請書是否遞交、拒收或者拒簽情形。
第四十三條?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執行情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記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記錄》中應當載明案由、當事人、行政處罰事項、行政處罰內容的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情況。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記錄核查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必要時應當進行音像記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裁定執行情況等。
第三章? 行政監督記錄規則
第五十五條啟動行政監督檢查,要記錄監督檢查的依據、來源、工作安排等內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記錄:
(一)啟動行政監督檢查的審批表、通知、會議紀要等;
(二)編制年度行政監督檢查的計劃(方案);
(三)上級布置、交辦、轉辦的文件;
(四)?指定或者委托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指定書、委托書;
(五)其他反映行政監督檢查啟動的文件材料。
第五十六條組織實施行政監督檢查,要記錄監督檢查的方式、內容、證據、結論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記錄:
(一)現場檢查的,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等文書;
(二)詢問當事人或證人的,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等文書;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四)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檢驗、鑒定機構檢驗、鑒定的,出具檢驗、鑒定報告等文書;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方式及記錄。
行政相對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予以書面記錄。
第五十七條?采取現場檢查、抽樣檢查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檢查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十八條?承辦人員應在相關現場檢查、調查筆錄中對監督檢查人員數量、姓名、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邀請技術人員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指定或者委托檢驗、鑒定技術機構或其他組織實施的,應當制作指定書或者委托書。
第五十九條承辦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六十條?實施檢驗、鑒定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檢驗、鑒定期限,并予以記錄。
第六十一條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下達責令改正文書,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十二條 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制作檢驗、鑒定結果通知書,告知行政相對人檢驗、鑒定結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提出復檢等異議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 指派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制作通知書。
第六十四條按規定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通報的,應制作報告、通報文書。
第六十五條?行政監督檢查活動結束后,應當匯總檢查結果,制作、留存相關記錄。
第六十六條行政監督檢查文書的送達,參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七十條采用音像記錄的,記錄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電子記錄存儲至執法信息系統或者本單位專用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七十一條電子記錄材料應當同時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屬于聲音資料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七十二條承辦機構應當在行政執法行為執行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執法記錄形成案卷,依法歸檔保存。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歸檔期限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承辦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行政執法記錄的歸檔、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依法申請查閱行政執法記錄的,經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執法信息,應當依法進行管理。
第五章監督責任
第七十四條 實施執法過程全記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損毀,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照規定儲存或者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