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教育委員會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重慶市黔江區教育委員會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工作,有效減少執法風險和執法信訪、投訴,維護執法人員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我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音像記錄設備,是指委機關及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音像記錄所使用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和相關音像資料存儲設備。
第三條 音像記錄設備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性能先進、保障需要、共享使用的原則。
所配的執法記錄儀為執法辦案、日常檢查、重大執法活動等工作專用,嚴禁攝錄任何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四條 在實施以下執法管理活動時應使用音像記錄設備,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一)日常執法檢查;
(二)處置各類投訴、舉報案件;
(三)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調查取證活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執法文書送達;
(四)其他現場執法辦案活動。
第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不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一)在爆炸危險區域實施執法檢查未配備符合防爆規定的音像記錄設備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情況緊急,不能進行執法記錄的;
(四)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執法記錄的。
對上述情況,使用人員應在執法和管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制作工作記錄,寫明無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據,報大隊負責人。
第六條 委機關財務科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購置、登記、發放、增配、維護、更新等保障;法治科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保管、使用登記及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需借用音像記錄設備的處室,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出具書面借用申請,到法治科領取,執法事項結束后要立即歸還,法治科做好領用、歸還等使用記錄。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執法攝錄工作之前,應當對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執法記錄儀無故障,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存儲空間,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八條 在進行執法過程全記錄時執法人員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九條 對執法活動要同步錄制,應對執法全過程進行不間斷記錄,錄制過程應當自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檢查(辦案)時開始,至執法檢查(辦案)結束時止。
第十條 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應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地點、時間、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現場痕跡物證等。錄制內容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能反映執法對象名稱、概貌的標志性建筑;
(二)執法人員向執法對象介紹執法目的、意義、重點及相關要求時;
(三)對現場必查區域、場所進行檢查時;
(四)向執法對象相關人員通報檢查情況、交換意見時;
(五)對有關人員就所需調查的問題進行詢問時;
(六)執法對象相關人員在現場檢查記錄或相關執法文書上簽署姓名和意見時;
(七)調查取證中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八)抽樣取證不能提取原物,必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九)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容易引起爭議時;
(十)以留置送達方式將執法文書留置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時;
(十一)以公告方式送達執法文書時;
(十二)對執法對象進行復查時;
(十三)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情況。
現場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言行、詢問情況等進行攝錄。對現場遺留或發現的違法工具、物品等物證及原始痕跡證據應當進行重點攝錄。
第十一條 非因技術原因不得中止錄制或斷續錄制,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檢查場所變化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者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不得進行任意刪改和編輯。
第十二條 禁止在非執法工作中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
第十三條 執法記錄設備應置于安全、穩妥位置,選擇最佳拍攝角度,確保能夠完整記錄執法過程。
第十四條 使用人員在進行現場執法時,應保持儀容嚴整,語言文明,維護執法隊伍形象。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結束后,須在第一時間將現場執法音像記錄信息交法治科導出保存。
執法人員不得私自復制、保存現場執法記錄。
第十六條 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最少保存1年,作為證據使用的記錄信息隨案卷保存時限保存。
第十七條 現場執法記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
第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視聽資料的,應當報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并由保管人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在辦理涉法涉訴案件、執法監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調取、查看現場執法記錄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任何人員不得對原始現場執法記錄進行刪節、修改。除作為證據使用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現場執法記錄。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現場執法記錄,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應對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資料進行抽查,納入執法質量考評: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音像記錄;
(二)對執法全過程是否進行不間斷記錄;
(三)現場執法全過程音像資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執法記錄,造成涉法信訪、投訴案件工作被動的;
(二)因不規范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引發網絡、媒體負面報道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現場執法記錄內容,造成后果的;
(四)對現場執法記錄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照規定存儲致使現場執法記錄損毀、滅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毀壞執法記錄裝備的;
(七)其他違反現場執法記錄制度相關規定,應予追究的。
第二十四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停止執法工作一周;
(四)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除追究上述責任外,還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