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黔江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黔江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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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黔江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已經黔江區人民政府第五屆第93次常務會議(2025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區林業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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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林業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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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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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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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規范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重慶市建設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行動方案》《重慶市統籌協調耕林空間試點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是指區林業局根據權利人申請,將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歸屬和其他事項記載于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簿,并頒發證書的行政服務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是指從承包經營權或流轉經營權拓展分置出來的經營收益權,包括林下經濟、油茶、蠶桑等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或者入股、托管、合作收益。
第四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質押登記。
第五條經營主體可以憑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在黔江區內辦理項目申報、示范評審、質押貸款融資等事項。
第六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由區林業局牽頭辦理,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配合審核。
第七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應當遵循自愿依法、便民利民、穩定承包、放活經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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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記范圍
第八條 依法開展以下類型特色經濟林經營的經營主體,可申請辦理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
(一)林下空間種植、養殖經營的;
(二)蠶桑種植經營的;
(三)油茶種植經營的;
(四)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收益量化到戶的;
(五)受托管理經營特色經濟林的;
(六)合作經營特色經濟林的。
第九條 多個宗地或單元連片的,可進行連片登記;同一土地同一經營主體多種經營,經營內容登記進行疊加,只辦理一次登記;同一土地不同經營主體不同經營類型,可分別辦理登記;登記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畝,面積不足5畝但經營作物為珍稀品種或者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可予登記。
第十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所在林地(耕地)的坐落、界址、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的權利主體、登記類型、經營內容、權屬來源、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經營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備注欄,主要記載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利被限制、應提示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所在林地(耕地)未頒發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的;
(二)所在林地(耕地)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三)所在林地(耕地)已抵(質)押且未取得抵(質)押權人同意的(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質)押權的除外);
(四)所在林地(耕地)被司法、公安、紀檢監察等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
(五)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及緩沖區、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開展相關特色經濟林經營活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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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二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在本區域內依法開展特色經濟林經營的自然人、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首次登記,是指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利第一次登記。
未辦理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其他類型登記。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身份信息變更的;
(二)收益權經營內容、經營類型等狀況變更的;
(三)收益權期限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收益權的;
(二)以收益權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收益權的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繼承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份額變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七)其他權利轉移情形。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注銷登記:
(一)承包、租賃、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終止的;
(二)收益權所在林地(耕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導致收益權滅失的;
(三)權利人自愿放棄收益權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以合作社(或共同體)名義申請的,需要提供集體研究決議。
(三)權屬證明材料。林地(耕地)權屬證明,租賃、入股、托管、合作等協議。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原件;
(三)發生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所列情形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程序: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經營地塊所在地鄉鎮(街道)遞交申請材料,鄉鎮(街道)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予以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書面告知應當補齊補正的材料。鄉鎮(街道)在申請表上簽注初審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報區林業局。
(二)現場調查。區林業局收到鄉鎮(街道)轉報的申請材料后,組織對特色經濟林的經營狀況、經營范圍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并制作宗地圖。
(三)公示公告。現場調查后,區林業局組織在經營地塊所在村社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告。
(四)審核發證。經公示無異議,區林業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出具審核意見后,區林業局填寫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簿,并頒發黔江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
(五)檔案管理。區林業局建立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登記檔案。將申請資料、現場核查報告、審核意見等統一整理歸檔,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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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質押登記
第二十條? 權利人對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進行質押的,可以申請辦理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質押登記。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以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設定質押的,可以由當事人持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書、質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合同中的質押條款。
第二十二條 申請收益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收益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收益權質押合同;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區林業局予以登記,并在已頒發的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上標注“已于*年*月*日進行質押登記”。經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區林業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質押權消滅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質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押權已經實現;
(三)質押權人放棄質押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質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質押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質押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質押權消滅或實現的證明材料
(四)質押權人與質押人共同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書;質押人等當事人單方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證實質押權已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六條 質押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區林業局予以登記,并在已頒發的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上標注“已于*年*月*日注銷質押登記”。經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區林業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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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林業局應當與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實現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和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等數據推送共享、權利關聯,防止一證多賣、一證多押。
第二十八條 經營內容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確保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載明信息的準確性。對因未及時申請變更登記造成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的,由持證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應予以撤銷登記: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二)登記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發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發證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時限超過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的權利期限或者予以撤銷登記的,證書自動失效,區林業局在公眾信息網上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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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經費由區級財政統籌安排,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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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黔江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登記申請表
????? 2. 重慶市黔江區特色經濟林經營收益權證
????? 3. 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