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民政罰〔2025〕第28號)
黔江民政罰〔2025〕第2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重慶市黔江區民安社會服務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500114MJP556847W
住所:重慶市黔江區城南街道三臺山小區
現查明,你中心自2016年成立以來至今連續7年未參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的規定。以上事實有重慶民政綜合業務平臺年檢查詢記錄截圖、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網站·區民政局網頁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結論公示截圖作為證據。
本機關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中心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黔江民政罰告〔2025〕第14號)《聽證告知書》(黔江民政聽告〔2025〕第2號),你中心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現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及《重慶市民政領域行政裁量基準表》(渝民〔2025〕4號)行政處罰基準,決定對你中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黔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黔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