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關于轉發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江民政發〔2021〕36號)
黔江民政發〔2021〕36號
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關于轉發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鄉、鎮民政和社會事務辦(社保所),各街道民政和社區事務辦(社保所):
現將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渝民〔2021〕12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7〕61號)和區民政局《關于印發鞏固拓展民政領域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民政發〔2021〕13號)要求,認真做好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
即日起,家庭成員具有本區戶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未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家庭即為低保邊緣家庭。此后,不再開展城鄉特殊困難家庭建檔工作,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關于轉發市民政局關于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江民政發〔2017〕19號)廢止。
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
2021年9月8日?????????
渝民發〔2021〕12號
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規范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現將《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7日????????
重慶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推動完善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不斷擴大社會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蓋面,切實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政部關于鞏固拓展民政領域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保邊緣家庭,指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未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條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全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政策制定、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做好信息備案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報備、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低保邊緣家庭的走訪發現、調查核實、張榜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范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低保邊緣家庭相應社會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四個方面。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的界定范圍和界定辦法可參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細化。
第六條 家庭財產和家庭消費支出狀況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
(一)家庭存款、理財、基金、有價證券、債券、商業性保險等總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三)家庭擁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擁有別墅。
(四)家庭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五)家庭成員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近1年內出國旅游。
(六)近兩年內自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
(七)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
(一)家庭存款、理財、基金、有價證券、債券、商業性保險等總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二)家庭擁有機動車輛或擁有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三)家庭擁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擁有別墅。
(四)家庭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五)家庭成員近2年內出國旅游2次(含)以上。
(六)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認定部門可適當考慮其困難狀況和長期剛性支出等因素,作出綜合評估。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履行授權核對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并提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等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在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環節中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即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申請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承諾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及時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后,應通過信息比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或者社區公示3日,對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應當予以確認;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安排核查;對不予認定的對象,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審核確認后的低保邊緣家庭信息報送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備案。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將低保邊緣家庭相關信息通過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長期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核查。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或調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可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一)不如實申報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財產的。
(二)拒絕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機構)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具備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
(四)主動放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或其他合法收益、財產的。
(五)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有效期不超過1年,從認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期當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在冊低保邊緣家庭重新組織核查,仍符合認定條件的,延長1年有效期。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情況開展抽查。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轄區內低保邊緣家庭基本生活狀況的動態監測,對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或因突發事件暫時性影響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協助申辦相關社會救助;符合住房、醫療、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經公示后,直接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建立糾錯容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免于問責,激勵工作人員擔當作為。
第十九條 低保邊緣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虛報、瞞報、偽造等行為的,立即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同時,責令其退回在此期間內以低保邊緣家庭資格所獲取的各類救助資金和物資,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民政部門一年內不再受理其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明確適用的政策如有調整,從其規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開展城鄉特殊困難家庭普查建檔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11〕96號)不再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慶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