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區民政局養老機構行政檢查事項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 | 行使層級 | 區級指導(實施)部門(單位)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 1 | 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 《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養老機構收取的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應當建立專戶存儲。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養老機構收取和使用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3.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26號)第五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社保、公安、衛生健康、財政、應急、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服務質量、安全衛生等情況,養老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4.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
區級 | 區民政局 | 1.行賄、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2.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濫用職權。 |
1.《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4.《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四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