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3〕59號)
黔江府辦發〔2013〕59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鄉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為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3〕22號),結合我區實際,經區政府領導同意,現就我區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進一步明確從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三個方面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切實做到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財產為限制,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
1.規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條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按戶施保,不得以個人屬性按人施保。按戶納入保障的申請人家庭成員,應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家庭人員。家庭成員中在校就讀學生、復員退役軍人、刑滿釋放和解教人員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中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及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認定條件。進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細化家庭收入計算項目和計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務工收入,能查實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因跨省(區、市)等原因不能查實的,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以實際務工月數進行折算。贍(撫、扶)養費,有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的,按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文書約定的,按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減去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后余額的20%計算。農業生產收入,可通過指標代理方式,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的類型及程度合理確定勞動力系數,以農村種植、養殖一般收入水平為核算基數,根據家庭成員構成所得的勞動力系數指標折算實際收入。
3.明確家庭財產超標認定條件。將家庭財產狀況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條件,完善家庭財產狀況認定辦法,明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超標認定情形。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狀況主要應包括: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超過保障標準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擁有商業門面、店鋪;擁有注冊的企業、公司;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以及擁有大型農機具。
區民政局負責牽頭制定黔江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實施細則,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優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序
按照有利于強化責任、促進公平、增強剛性、易于操作的原則,優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流程,強化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工作內容和操作規范,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空間,提高政策的約束力。
1.規范申請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居住地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直接或委托所在地村(居)委在街道鎮鄉社會保障服務大廳所設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務窗口提交申請,各街道鎮鄉和村(居)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授權審核審批機關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強化調查審核。街道鎮鄉作為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應會同村(居)委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并完成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調查工作,共同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在入戶調查材料上簽字確認。入戶調查結束后,各街道鎮鄉應組織由分管領導、駐村干部、片區民警、村(居)委干部、低保工作人員和轄區村(居)民代表或群眾代表組成的有不少于15名成員的民主評議小組開展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認定。民主評議要有會議記錄,形成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額的評議結果,且參加評議的評議小組成員要在評議結果上簽字確認。主要領導、相關工作人員和村(居)委人員根據入戶調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進行會審,集體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額的審核意見,將申請、調查、評議、審核等全部資料報區民政局審批。申請人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
3.嚴格把關審批。區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街道鎮鄉報送的調查材料、民主評議結果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通過評審會討論決定。對審批中有疑問、有舉報或需重點調查的,應會同街道鎮鄉和村(居)委進行調查核實。也可邀請街道鎮鄉和村(居)委人員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嚴禁不經調查核實家庭收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4.增強公示實效。全面實行審批公示制度,區民政局作出書面審批前,應將擬審批納入和不予納入保障的家庭的相關信息在街道鎮鄉和村(居)委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入戶調查情況、民主評議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堅持享受對象長期公示制度,街道鎮鄉和村(居)委要將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包括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欄長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5.規范資金發放。要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或通過金融機構代發等方式,原則上應在每月10日前按月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2013年底前,要全面實現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不得再由街道鎮鄉以現金形式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在發放(領取)表上簽字確認,防止出現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
(三)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堅持分類定期復核制度,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家庭,要根據家庭收入可變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定期開展復核,已不符合條件的要在保障期限到期后2個月內及時退出保障范圍。對無勞動能力、家庭收入基本無變化的A類保障家庭,應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收入變化不大的B類保障家庭,應每半年復核一次;對家庭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C類保障家庭,應每季度復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個月向街道鎮鄉提出續保申請,無特殊情況未提出續保申請的,視為自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要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工作,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實施辦法,強化與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的有效銜接,將符合條件的基本生活長期困難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貧困家庭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區民政局要進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外的特殊困難家庭建檔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積極鼓勵就業,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政策,加大對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民政部門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其必要的就業成本。
二、強化工作措施
(一)強化能力建設。區編辦、區民政、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設的具體政策,采取增加機構編制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充實和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各街道鎮鄉要通過科學整合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區民政局和各街道鎮先要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
(二)加強經費保障。區財政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確保保障對象“應保盡保”和補差水平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統籌預算安排。
(三)健全工作體系。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經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社保、國土房管、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區民政局作為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上出臺的核對機制建設方案研究制訂本區的核對機制建設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建立健全核對工作機構,加快區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平臺建設,出臺核對工作具體操作實施辦法,全面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區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
三、落實管理責任
(一)明確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區政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區民政局要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和管理工作;區財政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區公安、人力社保、國土房管、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配合民政部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各街道鎮鄉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公示和審核等職責,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民政辦(社保所)工作人員和包村(社)干部在審核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各村(居)委要協助街道鎮鄉做好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相關工作。
(二)加強監督檢查。區政府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采取明察暗訪等方式,每年組織開展2次以上的專項檢查;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重點抽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的發生。建立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要進行備案登記;區民政局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逐一入戶核實,嚴格核查管理。區民政局和各街道鎮鄉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咨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按照國家信訪政策相關規定,認真、及時地做好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來信來訪調查處理工作。
(三)嚴格績效考核。區政府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街道鎮鄉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依法給予處罰。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