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黔江民政發〔2023〕64號
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民政和社會事務辦(社保所),各街道民政和社區事務辦(社保所),各養老服務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特困人員醫療救治工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6〕47號)、《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黔江府辦發〔2023〕53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救助范圍
經各種醫療保障報銷后,因承擔自負費用可能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
二、明確救助內容
(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全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住院治療,由照料護理人(實際管理人)履行照護職責,全權負責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各項事宜,產生的相應費用由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在節余供養資金中優先支出。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醫療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由其本人或其照料護理人(實際管理人)按程序申請臨時救助。
(二)敬老院集中供養特困人員
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敬老院)的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由機構負責對因病入院救治的集中供養特困人員進行照料護理,入院就醫期間產生的護理費、醫療自負費用,由機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結余救助供養經費中統籌解決,并報區民政局備案。結余資金不足的,一事一例按程序解決。
(三)集中供養中心失能、半失能供養特困人員
醫療救治結束后經評估為失能、半失能人員按程序轉入集中供養中心供養。集中供養中心負責解決院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的護理費用。特困供養人員在失能半失能集中供養中心住院期間醫保目錄內的自負部分,由集中供養中心承擔50%,剩余50%由區民政局解決;集中供養中心入住的特困供養人員轉診到其他醫療機構的,集中供養中心須負責其護理工作,區民政局按照100元/天的標準核補給集中供養中心。特困人員在轉院救治期間醫保目錄內的自負部分,由民政局在臨時救助資金或其他資金中予以解決,直接撥付到相應醫療機構。
(四)集中供養特困人員醫保目錄外費用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黔江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黔江府辦發〔2023〕53號)文件要求,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集中供養特困人員選擇醫保目錄外范圍治療,須由送醫機構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同意后方可用藥;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藥并及時報備。經區民政局審核同意后按上述渠道解決。
三、其他事項
(一)特困供養人員就醫堅持“就近就醫、分級診療”原則,落實基層首診,規范轉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供養人員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二)已通過家庭醫生簽約、長期護理保險、民政惠民濟困保等提供經費保障的服務項目,不得重復計費。
(三)救助所需材料
1.《黔江區集中供養特困人員醫保目錄外治療費用審批表》(附件1)。
2.《黔江區集中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申請表》(附件2)。
3.《黔江區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花名冊》(附件3)。
4.特困供養人員的身份證、特困證、銀行賬戶復印件。
5.疾病醫療證明、住院發票。醫療費用明細等相關材料原件。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黔江區集中供養特困人員醫保目錄外治療費用審批表
??????2.黔江區集中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申請表
??????3.黔江區集中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花名冊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黔江區民政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