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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財稅〔2014〕101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渝價〔2001〕184號 |
1.不使用漁船捕撈100元/年 2.非機動捕撈漁船150元/年 3.機動捕撈漁船不足12馬力按25元/馬力·年收取,超過12馬力的,超過部分 按10元/馬力·年收取。不足12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雙機漁船按總功率的75%計征。 4.網箱、流水養殖2元/平方米·年 5.池塘養殖(6畝以上) 5元/畝·年 6.其他養殖100畝以下1元/畝·年 7.101畝~1000畝0.5元/畝·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畝~5000畝0.4元/畝·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畝以上0.3元/畝·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說明:1.經批準使用魚鷹、水獺及其他禁用漁具和市外漁船經批準在我市捕撈作業的,按上述標準的200%征收。 2.經批準捕撈禁止捕撈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野生動物種苗的,按漁獲物價值的3~5%征收。 3.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進行捕撈,或者捕撈禁止捕撈的漁業資源品種的,免收漁業資源費。 4.以出讓方式取得養殖使用權的,不再收取漁業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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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財稅〔2014〕101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 渝價〔2001〕184號 |
1.不使用漁船捕撈100元/年 2.非機動捕撈漁船150元/年 3.機動捕撈漁船不足12馬力按25元/馬力·年收取,超過12馬力的,超過部分 按10元/馬力·年收取。不足12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雙機漁船按總功率的75%計征。 4.網箱、流水養殖2元/平方米·年 5.池塘養殖(6畝以上)5元/畝·年 6.其他養殖100畝以下1元/畝·年 7.101畝~1000畝0.5元/畝·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畝~5000畝0.4元/畝·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畝以上0.3元/畝·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說明:1.經批準使用魚鷹、水獺及其他禁用漁具和市外漁船經批準在我市捕撈作業的,按上述標準的200%征收。 2.經批準捕撈禁止捕撈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野生動物種苗的,按漁獲物價值的3~5%征收。 3.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進行捕撈,或者捕撈禁止捕撈的漁業資源品種的,免收漁業資源費。 4.以出讓方式取得養殖使用權的,不再收取漁業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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