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法律適用的公平、公正、合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人力社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違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力社保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確定是否處罰、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良相關因素干擾;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涉及人數多少、涉及金額大小等違法事實,并充分考慮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同類行為違法次數、認識態度、整改情況等因素。
第七條同一違法行為受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且處罰標準不一致的,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適用法律。
第八條違法行為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三類階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要與違法行為階次相對應,違法行為有從輕或從重情節的除外。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輕微違法行為:
(一)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
(二)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
(三)少于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四)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輕微違法行為。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一)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二)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三)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四)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嚴重違法行為:
(一)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
(二)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
(三)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違法行為同時具有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所列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按較重一類情形確定違法行為階次。
第十三條輕微違法行為除按規定必須處罰的外,免予行政處罰。
輕微違法行為按規定可以并處的,按法定最輕處罰種類處罰。
輕微違法行為罰款數額按最低處罰標準以上,最低處罰標準與行政處罰裁量幅度30%之和以下確定。
第十四條一般違法行為按規定可以并處的,按較重的處罰種類實施單處。
一般違法行為罰款數額按最低處罰標準與行政處罰裁量幅度30%之和以上,最低處罰標準與行政處罰裁量幅度70%之和以下確定。
第十五條嚴重違法行為按規定可以并處的,按照規定的處罰種類并處。
嚴重違法行為罰款數額按最低處罰標準與行政處罰裁量幅度的70%之和以上確定。
第十六條違法行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違法行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按照相應違法行為階次的處罰標準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從輕處罰的。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按照嚴重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從重處罰:
(一)因實施同類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兩次以上的;
(二)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因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五)拒絕、阻撓或者妨礙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
第十九條違法行為具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從輕情節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最輕處罰種類或法定最低處罰標準處罰。未規定最低處罰標準的按最高處罰標準的10%至30%之間確定處罰數額。
第二十條違法行為具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重情節之一的,按照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
輕微違法行為有從重情節的,按最低處罰標準和最高標準平均值實施處罰;未規定最低處罰標準的,按最高處罰標準的70%確定。
一般違法行為有從重情節的,按最低處罰標準與行政處罰裁量幅度70%之和實施處罰;未規定最低處罰標準的,按最高處罰標準的70%以上確定。
嚴重違法行為有從重情節的,按最高處罰標準實施處罰。
違法行為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的,按最高處罰標準實施處罰。
第二十一條同一行政相對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按各違法行為對應階次分別給予處罰,合并執行。
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未設定裁量幅度的,執行法定處罰標準。
第二十三條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合法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應當認定違法事實清楚,保障裁量權公正行使。
下列材料不得作為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執法人員應當對違法案件提出違法行為階次、處罰種類、幅度的建議,并說明相關事實、理由、依據。
第二十四條違法行為階次、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予處罰、第十七條規定從輕處罰、第十八條規定從重處罰的由執法機構負責人依程序召集案件相關人員集體研究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上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違反廉政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構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因執法人員或執法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人力社保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制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見附件1),劃分裁量階次,明確各階次事實標準及處罰標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列行政處罰標準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是指法定最高處罰標準與法定最低處罰標準之差,未規定最低處罰標準的,最低處罰標準為零。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立案查處,但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試行)》(渝人社發〔2011〕23號)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渝人社發〔2011〕76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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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 行為 類別 |
違法行為 |
法定處罰標準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 次數 |
階次 次數 |
認定事實標準 |
每階次處罰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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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用 職工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
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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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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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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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用 職工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 |
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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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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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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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用 職工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有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行為的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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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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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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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用 職工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有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行為的;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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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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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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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用 職工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有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行為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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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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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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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用 職工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違反規定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初次違法或涉及1人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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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兩次違法或涉及2人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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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多次違法或涉及2人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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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招用 職工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源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
責令限期錄用,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第五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初次違法或涉及1人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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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兩次違法或涉及2人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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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多次違法或涉及2人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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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工 管理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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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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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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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工 管理 |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保存用工檔案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下,并對主要整改內容進行整改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上2個月以下,對主要整改內容未進行整改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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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2個月以上,完全未進行整改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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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國人 就業 管理 |
外國人或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 |
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初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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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兩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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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多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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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就業 管理 |
用人單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和勞動者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 |
責令退回被騙取的就業專項資金,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取消享受政府補貼培訓資格; |
《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第五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就業專項資金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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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騙取就業專項資金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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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騙取就業專項資金10萬元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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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就業管理 |
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招用人員簡章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第五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初次違法的 |
6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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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兩次違法或涉及性別歧視或殘疾歧視的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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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多次違法或涉及民族歧視或宗教歧視的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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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就業管理 |
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用工備案。 |
責令限期辦理用工備案,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第五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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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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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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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職業 中介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
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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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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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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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職業 中介 |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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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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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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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職業 中介 |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
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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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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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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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職業 中介 |
職業介紹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的規定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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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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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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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職業 中介 |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
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七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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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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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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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七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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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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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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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然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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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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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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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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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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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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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的 |
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4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
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5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 |
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6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 |
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7 |
職業 中介 |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 |
責令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8 |
職業 中介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 |
警告,可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
|
29 |
職業 中介 |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 |
責令立即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初次違法;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兩次違法;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多次違法;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0 |
職業 中介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 |
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初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兩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多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1 |
職業 中介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 |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初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兩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多次違法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2 |
職業 中介 |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 |
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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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職業 中介 |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的,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人民幣。 |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主要負責人不接調查或不按要求安排相關人員接受調查的;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涉及人員50人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
|
二階次 |
無理抗拒、阻撓執法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的;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
|
三階次 |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撓實施監督檢查的;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涉及100人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
|
34 |
勞動 合同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或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下的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或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5 |
勞動 合同 |
違反本條例規定,一方拒絕或者拖延答復另一方平等協商要求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下,并對主要整改內容進行整改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上2個月以下,對主要整改內容未進行整改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3700元以上8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2個月以上,完全未進行整改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8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36 |
勞動 合同 |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有關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需情況和資料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下,并對主要整改內容進行整改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上2個月以下,對主要整改內容未進行整改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3700元以上8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2個月以上,完全未進行整改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8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37 |
勞動 合同 |
違反本條例規定,協商后雙方形成一致意見,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拒絕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下,并對主要整改內容進行整改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上2個月以下,對主要整改內容未進行整改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3700元以上8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2個月以上,完全未進行整改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8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38 |
勞動 合同 |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下,并對主要整改內容進行整改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上2個月以下,對主要整改內容未進行整改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3700元以上8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2個月以上,完全未進行整改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8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39 |
勞動 合同 |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下,并對主要整改內容進行整改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上2個月以下,對主要整改內容未進行整改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3700元以上8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2個月以上,完全未進行整改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8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40 |
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在規定的職工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女職工特殊保護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因前款原因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勞動關系,補發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應得的報酬;拒不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職工本人不愿意恢復勞動關系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給予職工經濟補償,同時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給予職工賠償;并可以對拒不恢復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或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或者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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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勞動合同 |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因職工不入股、不集資和不交納抵押性錢物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
解除決定無效,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違法解除合同的人數,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九條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或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或者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42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涉及職工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1300元以上2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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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社會 保險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2倍以上2.9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9倍以上4.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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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4.1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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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社會 保險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2倍以上2.9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9倍以上4.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4.1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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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社會 保險 |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涉及未按照規定申報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5000元以上6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涉及未按照規定申報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6200元以上7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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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涉及未按照規定申報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7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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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交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社會保險費申報交納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涉及未按照規定交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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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涉及未按照規定交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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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涉及未按照規定交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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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社會 保險 |
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
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 |
15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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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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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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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社會 保險 |
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
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涉及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500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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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涉及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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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涉及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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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社會 保險 |
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交納情況的 |
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涉及職工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5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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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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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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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社會 保險 |
個人隱瞞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 |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
一階次 |
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2倍以上2.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二階次 |
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6倍以上4.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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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4.1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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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
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因瞞報少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涉及職工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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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因瞞報少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因瞞報少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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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
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2倍以上2.9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9倍以上4.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4.1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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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社會 保險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
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5%以下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5%以上10%以下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10%以上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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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社會 保險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
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5%以下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5%以上10%以下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10%以上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5 |
社會 保險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收取價值金額1萬元以下或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5%以下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收取價值金額1萬元以上10萬以下或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5%以上10%以下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收取價值10萬元以上的或占當批參與鑒定人數10%以上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6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交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 |
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涉及職工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7 |
社會 保險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確認意見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8 |
社會 保險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或者病歷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涉及配置費用金額1萬元以下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涉及配置費用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涉及配置費用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9 |
社會 保險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涉及配置費用金額1萬元以下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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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涉及配置費用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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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社會 保險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2倍以上2.9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9倍以上4.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4.1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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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社會 保險 |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登記、申報交納失業保險費基數的,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涉及職工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6500元以上85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2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告知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的;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以下的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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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拒不提供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繳費基數的資料的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提供主要資料但不完全提供的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未提供主要資料僅提供部分資料的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完全不提供任何資料的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4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獲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協助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
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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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材料,獲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協助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
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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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虛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協助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
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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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社會 保險 |
用人單位以其他方式協助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
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騙取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8 |
工作 時間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延長工作時間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或每人延長工作時間1天未超過3小時1月未超過36小時的 |
100元以上22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延長工作時間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或每人延長工作時間1天未超過3小時1月未超過36小時的 |
220元以上38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延長工作時間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或者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或者或每人延長工作時間1天超過3小時或者1月超過36小時的 |
38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9 |
工作 時間 |
用工單位違法延長被派遣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勞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延長工作時間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或每人延長工作時間1天未超過3小時1月未超過36小時的 |
100元以上22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延長工作時間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或每人延長工作時間1天未超過3小時1月未超過36小時的 |
220元以上38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延長工作時間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或者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或者或每人延長工作時間1天超過3小時或者1月超過36小時的 |
38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0 |
用人單位降低職工在執行預備役或者國防勤務期間的待遇的, |
由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發應得的待遇;逾期未改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第四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降低待遇1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二階次 |
降低待遇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者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降低待遇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者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71 |
工資 支付 |
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 |
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額總額1至3倍的罰款。 |
《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第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額總額1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額總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者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額總額10萬元以上的或者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者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72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 |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2.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2倍以上3.8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3.8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3 |
職業 技能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五十一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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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職業 技能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五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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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職業 技能 |
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五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30%以下的 |
06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30%以上70% 以下的 |
0.6倍以上1.4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70%以上的 |
1.4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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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職業 技能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五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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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職業 技能 |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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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職業 技能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0.9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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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0.9倍以下2.1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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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1倍以上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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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職業 技能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都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0 |
職業 技能 |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不對職工進行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對職工收取培訓費用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五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1萬元以下的 |
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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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10萬元以上的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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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職業 技能 |
從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未按照核定的名稱、辦學場所、辦學類型等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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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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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職業 技能 |
從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將招生或者教育培訓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實施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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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職業 技能 |
從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未將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放置在其主要辦學場所顯著位置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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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職業 技能 |
從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未與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服務合同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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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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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職業 技能 |
從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未將所收取的培訓費及時全額存入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或違法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都違法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或者違法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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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職業 技能 |
從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與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的書面培訓服務合同未載明規定內容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50人以下的,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涉及100人以上的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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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人身權利 |
用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侵犯職工人身權利的, |
對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整頓; |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五十八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6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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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6000元以上140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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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14000元以上200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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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民主 權利 |
用人單位對履行集體協商職責,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權益的職工打擊報復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由用人單位補發減少的勞動報酬;拒不改正的,受打擊報復的職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減少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或減少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或者減少勞動報酬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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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民主 權利 |
用人單位對履行集體協商職責,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權益的職工打擊報復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 |
用人單位因前款原因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勞動關系,補發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應得的報酬;拒不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職工本人不愿意恢復勞動關系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給予職工經濟補償,同時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給予職工賠償;并可以對拒不恢復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七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或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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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或者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勞動報酬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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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勞務 派遣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或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1倍以上2.2倍以下;1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2.2倍以上3.8倍以下;15000以上35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3.8倍以上5倍以下;35000以上5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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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勞務 派遣 |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5000以上65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6500以上85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8500以上1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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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勞務 派遣 |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職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3 |
勞務 派遣 |
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務派遣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0000以上,16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以上,7000以下;16000以上,24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0以上,10000以下; 24000以上,3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4 |
勞務 派遣 |
勞務派遣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0000以上,16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以上,7000以下;16000以上,24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0以上,10000以下; 24000以上,3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5 |
勞務 派遣 |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3000元以下;10000以上,16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3000以上,7000以下;16000以上,24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7000以上,10000以下; 24000以上,3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6 |
女職 工保 護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
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下1天加班1小時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占當年懷孕女職工人數10%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上10天以下1天加班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當年懷孕女職工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安排1月上夜班10天以上1天加班2小時以上或涉及或者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當年懷孕女職工人數50%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7 |
女職 工保 護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安排生育女性職工享受產假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安排少休10天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占當年生育女職工人數10%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安排少休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當年生育女職工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安排少休30天以上的或者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當年生育女職工人數50%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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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女職 工保 護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
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下1天加班1小時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占當年哺乳女職工人數10%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上10天以下1天加班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當年哺乳女職工人數10%以上50%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安排1月上夜班10天以上1天加班2小時以上的或涉及或者涉及人數100人以上的或占當年哺乳女職工人數50%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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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未成 年工 保護 |
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
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體檢時間3個月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下的或占未成年工總人數10%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超過體檢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涉及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占未成年工總人數10%以上50%以下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超過時間6個月以上的或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占未成年工總人數50%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0 |
妨礙 公務 |
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主要負責人不接調查或不按要求安排相關人員接受調查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
|
二階次 |
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
|
三階次 |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101 |
妨礙 公務 |
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具有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具有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二種情形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同時具有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種情形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102 |
妨礙 公務 |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主要負責人不接調查或不按要求安排相關人員接受調查或逃避調查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無理抗拒、阻撓執法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調查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撓調查或隱匿、毀滅證據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3 |
妨礙 公務 |
未經批準,擅自處理被登記保存或者查封的資料或者物品的, |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十四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擅自處理被登記保存或者查封的資料或者物品30%以下的,或者對案件無實質影響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二階次 |
擅自處理被登記保存或者查封的資料或者物品30%以上70%以下,或者對案件有實質影響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三階次 |
擅自處理被登記保存或者查封的資料或者物品70%可以的,或者對案件有嚴重影響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4 |
妨礙 公務 |
單位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或有其他阻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五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主要負責人不接調查或不按要求安排相關人員接受調查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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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無理抗拒、阻撓執法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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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撓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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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妨礙 公務 |
個人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或有 其他阻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五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拒不接受調查的 |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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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采取其他方式組織調查的 |
650元以上8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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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撓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的 |
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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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妨礙 公務 |
個人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隱瞞事實真相,隱匿、篡改、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毀滅有關證據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五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具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隱瞞事實真相,隱匿、篡改、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毀滅有關證據三種情形之一的 |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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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具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隱瞞事實真相,隱匿、篡改、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毀滅有關證據的其中兩種情形的 |
650元以上8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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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同時具有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隱瞞事實真相,隱匿、篡改、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毀滅有關證據的三種情形的 |
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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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妨礙 公務 |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
三階次 |
一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下、并對主要整改內容進行整改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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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1月以上2個月以下,對主要整改內容未進行整改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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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次 |
超過規定整改期限2個月以上,完全未進行整改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