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李賢明
類型:自然人
場所:重慶市黔江區城南街道河濱南路東段350號
2022年12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重慶市黔江區城南街道河濱南路東段350號的李賢明經營的黔江區芳萩賓館開展檢查過程中,在地下1樓發現活的黑眉錦蛇和烏梢蛇,其中黑眉錦蛇共22.4斤,烏梢蛇共10.5斤。
經查,上述黑眉錦蛇和烏梢蛇是李賢明在農村收購藥材過程中從農戶手中收購,不能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當事人將收購的上述黑眉錦蛇和烏梢蛇直接銷售給個人用于食用或進行烤干后進行銷售。
經重慶市黔江區林業局鑒定,上述蛇屬蛇亞目 Serpentes游蛇科 Colubridae烏梢蛇 Zaocys dhumnades,黑眉錦蛇 Elaphe taeniura,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三有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極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2017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評估貨值金額共計11×300=33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區公安局移送的行政案件權力義務告知書復印件2份、詢問筆錄復印件3份及重慶智虹蛇類養殖有限公司資質復印件2張、鑒定意見書1份、黔江區芳萩賓館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相關照片打印件2張,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文號:渝黔江市監告字〔2023〕33號),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黑眉錦蛇和烏梢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的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及時糾正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符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二)及時糾正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規定的情形,同時考慮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規模不大,影響較小,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狀況,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進行從輕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 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扣押的黑眉錦蛇和烏梢蛇;2、罰款6600元。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局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黔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