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黔江區合申日用百貨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14MACF6ANX92
經營場所:重慶市黔江區鵝池鎮街上XX號1-1 ,1-2,2-1,2-2;
經營者姓名:龐X成
2023年8月24日,重慶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接到投訴稱:消費者于2023年8月24日在黔江區合申日用百貨超市購買到了4瓶超過保質期的江小白果酒,我局執法人員隨后聯系了投訴人,提取了微信支付記錄等相關資料照片。2023年8月31日,重慶市黔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貨架上擺放有2瓶“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生產日期分別為20210507和20210413,保質期均為24個月;另擺放有“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2瓶,生產日期為20210502,保質期24個月。類型:蒸餾配制酒,產地:中國重慶江津,貯存條件:通風干燥、常溫避光保存,產品標準代號:Q/JJ ?0001S,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550011610454,凈含量:168ml。我局執法人現場制作了相關法律文書,對上述食品進行了拍照,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已發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負責人稱該超市是2023年4月中旬從上一任商家將超市所有物品整體買下來的,沒有妥善保存上述超過保質期果酒的進貨票據,通過詢問上一任商家得知每瓶果酒進價13元。投訴人購買的超過保質期江小白果酒4瓶,每瓶15元,共花費60元屬實。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扣押的“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與“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進購價為13元,銷售價為15元屬實。經計算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貨值金額為已銷售的4瓶×15元/瓶=60元加上未銷售的4瓶×15元/瓶=60元,貨值金額合計120元,違法所得為已銷售的4瓶×(15-13)元/瓶=8元。
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渝黔江市監聽告字(2023)200號),將擬對其實施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作為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陳述違法行為,涉案財物、違法所得少。依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并決定作如下處理:
1、罰款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8元;
3、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江小白牌果酒4瓶。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局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黔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