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黔江府行復〔2022〕12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黔江府行復〔2022〕12號
申請人:張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
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河濱西路西段505號。
法定代表人:洪杰,支隊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4001907173719),于2022年5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予以受理并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4001907173719)。
申請人稱:巡邏民警一大隊對交通事故作出的判斷有誤,未通過視頻觀看事故情況,就判定后車追尾前車為全責,后經過申請調取現場視頻后發現,申請人并無變道、走錯車道或壓線等情況,民警一大隊還是堅持申請人事故全責,并提出有任何異議可申請復議。申請人特此申請復議,撤銷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罰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其處罰結果正確,請求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一是作出處罰的主體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處罰的主體適格。二是作出處罰的違法事實清楚。2022年5月5日18時47分,申請人駕駛渝ADJ5396小型新能源汽車,在新華大道西段西沙步行街路口段5米實施準備進入環形路口時,未讓已在路口內孫某駕駛的渝A399ET小型轎車,導致兩車發生接觸,造成兩車部分受損,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原因,被申請人依法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人對于認定書無異議,同時在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因此,被申請人根據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認定的事實,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事實清楚。三是以簡易程序作出處罰符合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財產損失事故;(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的規定,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發生剮蹭,造成兩車部分受損,為此,被申請人以簡易程序作出處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四是作出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完全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罰款200元完全正確。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除了對其罰款外,還應當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進行記分,由于申請人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負擔的是全部責任,其記分分值為3分。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罰款200元的處罰完全正確。
二、申請人的請求不能依法成立。申請人認為辦案民警未通過視頻觀看事故情況就判定后車追尾全責,后經過現場視頻發現,自己無變道、走錯車道或者壓線等情況,因此不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觀點不能成立。事故發生地點為環形道路,發生兩車碰撞的另一駕駛人孫某駕駛的渝A399ET小型轎車是從西沙橋頭處進入環島,通過監控視頻完全能夠看清楚,孫某駕駛的車輛先進入環島,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后進入環島,同時申請人進入環島時未保障安全的情況下駛入,發生兩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的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申請人承擔本次全部責任的認定完全正確,其依據該事實依法作出處罰完全正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申請人的違法事實及承擔責任的情況,作出記3分完全符合記分的管理規定,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及按照記分管理規定,給予記3分不具有可撤銷的情形。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5日18時47分許,申請人駕駛號牌為渝ADJ5396的機動車在重慶市黔江區新華大道西沙步行街路口段5米準備進入環形交叉路口時,與從西沙橋頭處先進入環形交叉路口的孫某駕駛渝A399ET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公路巡邏民警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編號:第501400420220002035號)認定,本次交通事故申請人全責,孫某無責任。2022年5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4001907173719)認定申請人張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準備進入環形路口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記3分。申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地為環形交叉路口,無交通信號燈控制,事發時無交通警察指揮交通。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編號:第501400420220002035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4001907173719)、事故現場視頻等證據足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本案系公民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復議,依法屬于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及本機關管轄。申請人作為涉案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是本案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的主體合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財產損失事故;(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涉案交通事故系未發生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且被申請人在執法中依照法律的相關程序性規定,履行了告知、送達等程序性義務,其作出本案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申請人駕駛的機動車進入環形交叉路口前,孫某駕駛的機動車已經從其左邊相鄰入口進入環形交叉路口內,申請人駕駛機動車通過該環形交叉路口時,應當讓孫某駕駛的機動車先行。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按照上述交通通行規則駕駛機動車,讓孫某駕駛的機動車先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申請人違反“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法律法規規定,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記3分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內容適當。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于法無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4001907173719)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2022年5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4001907173719)的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申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