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黔江府行復〔2022〕28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黔江府行復〔2022〕28號
申請人:向某,男,苗族,1974年6月6日出生
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城西街道城西八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張珂,主任。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22年9月1 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建罰字〔2020〕第12-2?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30日內作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建罰字〔2020〕第12-2?號)。
申請人稱:一、對于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樓過程中存在一層、二層低強度梁板混凝土澆入剪力墻頂部區域,存在質量問題的事件,在施工過程中申請人嚴格按建設施工管理程序要求了施工單位作出了自檢并上報了混凝土澆筑許可,又委派專業人員進行了旁站與工序報驗檢查,按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要求履行了監理職責。
二、當混凝土澆筑成型達到拆模要求后,進行檢查時發現色差的質量問題后,及時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進行會商,由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了質量檢測,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核算,原設計單位根據檢測結果,核算合格(核算時間2021年4月29日)。
三、對該部位結構驗收,合格評定時間為2022年1月24日,結構驗收時尊重科學驗收數據與設計單位核算結論意見進行組織參與五方共同驗收合格,確定本部位合格,申請人監理部人員并不存在私自認定將本部位工程按照合格簽字驗收的違法行為。
四、本工程并未竣工驗收,不存在對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進行簽字驗收,因此申請人不存在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的情形,2022年9月1日,由申請人組織參建責任主體單位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進行預驗收,參會單位一致意見同意驗收,預驗收一致意見通過驗收要求,僅對現場存在的防水、車庫地坪漆局部破壞及其他質量提出問題,并作出限期質量整改要求。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楚,法律適用錯誤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則,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求復議機關依法復議并決定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人作出本案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適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因此,答復人對案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屬法律的授權性行為。2019年5月30日,區委辦、區政府辦《關于印發<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江委辦發〔2019〕50號)明確,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黔江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2020年3月17日中共重慶市黔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黔江委編委發〔2020〕13 號)明確,由我委下屬的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承擔黔江區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相應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市場管理方面的執法職能。某安置房施工項目二標段項目屬于在我區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由我委負責其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管理。被答復人在監理該項目中的一切與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相關的行為,屬于我委執法監督工作的內容,由我委對其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查處,也是我委法定職責。
二、本案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答復人被重慶某監理有限公司派駐到案涉項目作為總監理工程師,其監理的某安置房施工項目二標段7?樓一層(-0.4000-3.000m層)柱墻、一層(3.000m層)梁板、樓梯、二層(3.000-6.000層)柱墻、二層(6.000m層)梁板、樓梯施工過程中未認真復核并督促施工單位對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交接區域采取有效分隔措施,致使上述部位出現低強度混凝土流入設計采用高強度混凝土區域,該區域部分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被答復人在該項目實施旁站監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未及時發現上述問題,于2020年6月15 日、2022年6月24日分別對該項目7?樓一、二層砼檢驗批中砼施工檢查記錄表進行簽字,檢查結論為“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經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15日我委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部分區域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依據設計文件、《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3.8條“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高于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時,混凝土澆筑應符合下列規定: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兩個等級及以上時,應在交界區域采取分隔措施”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7.4.1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的要求,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的規定。主要證據有:執法建議書、勘驗筆錄、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2020年9月18日重慶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012P2202102000212的檢測報告;2020年9月30日重慶某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 033P2202102001436A的檢測報告;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一層-0.4000-3.000m 柱墻部位、一層(3.000m)梁板和樓梯部位、二層(3.000-6.000m)柱墻、二層(6.000m)梁板和樓梯)、混凝土開盤鑒定報告(一層 -0.4000-3.000m柱墻部位、一層(3.000m)梁板、樓梯部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被答復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5%的罰款,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條款正確。
三、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一)對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時限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20年7月31日,市質監總站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提升行動第三督查組在對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的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項目檢查時發現,該項目一層、二層低標號梁板砼混入剪力墻頂部區域,違反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7.4.1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2020年8月26日,針對該違法行為,我委進行了立案調查。從發現違法線索,到立案調查,未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限。(二)在辦案過程中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三)在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前,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召開了法制審核會議,進行了集體研究,符合行政處罰法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立案報批表》、《工程質量問題執法建議書》(第三組第06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黔)建改字(2020)第12號)、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限期接受調查通知書》((黔)建限字(2020)第12號)、王某身份證復印件、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向某永身份證復印件、龔某與劉某行政執法證、調查詢問筆錄、重慶市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檢測報告、重慶某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會議記錄、調查終結報告((2020)12號)、行政處罰審查表((2020)1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黔)建罰告字(2020)第12-1、第12-2號,時間:2020年12月28日、2022年1月24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黔)建聽告字(2020)第12-1、第12-2號)、聽證申請書及辦公室公文處理箋、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混凝土開盤鑒定、旁站記錄、監理日志、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建罰字(2020)第12-1、第12-2號)、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原始記錄。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向被申請人作出《工程質量問題執法建議書》(第三組第06號)稱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項目存在一層、二層低標號梁板砼澆入剪力墻頂部區域,違反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7.4.1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要求督促責任單位停止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查處。
2020年8月26日,經立案審批,被申請人決定對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查處。2020年9月14日,被申請人向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黔)建改字(2020)第12號),載明“經查,你單位監理的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樓一層、二層低強度梁板混凝土澆入剪力墻頂部區域,違反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6-2011第8.3.8條的規定,你單位涉嫌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于2020年9月14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同日,被申請人向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接受調查通知書》((黔)建限字(2020)第12號)要求其于2020年9月21日前往黔江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接受調查。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簽收上述兩份文書。
2020年9月15日,被申請人前往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項目部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020年9月21日,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并形成調查詢問筆錄,調查筆錄載明:“問:現場具體配置了哪些人員?答:總監向某....”。2020年9月18日,重慶市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012P2202102000212)載明“委托單位:黔江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工程名稱: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號樓;檢測項目:混凝土結構;檢測范圍:一層剪力墻15/Y-V軸墻頂2.600-3.000m部位、9/Y-C軸墻頂2.600-3.000m部位、9/Y-C軸墻頂0.00-2.400m部位、3.00m層梁9-17/Y軸;檢測結論:所檢測一層剪力墻15/Y-V軸墻頂2.600-3.000m部位、9/Y-C軸墻頂2.600-3.000m部位現齡強度推定値不符合設計強度等級要求,一層剪力墻9/Y-C軸墻頂0.00-2.400m部位、3.00m層梁9-17/Y軸部位現齡期強度推定値符合設計強度等級要求”。2020年9月28日,重慶某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033P2202102001421A)載明“委托單位:重慶市黔江區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名稱: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號樓;檢測項目:結構實體”,該《檢測報告》只有檢測結果,無檢測結論。
2020年12月22日,被申請人開展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案審會,對案涉項目及罰款進行研究討論。2020年12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調查終結報告》(案件編號:(2020)12號)、《行政處罰審查表》(案件編號:(2020)12號),決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處五十五萬元罰款,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向某處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點五計三萬零二百五十元的罰款,并責令改正。同日,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及向某簽收《行政處罰告知書》。2020年12月30日,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申請聽證,被申請人收到聽證申請,但在案證據中并無舉行聽證的相關材料。
在被申請人調查取證過程中,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2020年6月15日的《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一層(-0.4000~3.000m層)柱墻)、《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一層(3.000m層)梁板、樓梯)、2020年6月24日的《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二層(3.000m~6.000層)柱墻)、《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二層(6.000m層)梁板、樓梯)及相應的《混凝土開盤鑒定》《旁站記錄》《監理日志》,《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記載的“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交界區域分割情況”為“在梁內用鋼絲網分割柱、梁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檢查結論”為“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混凝土開盤鑒定》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2022年1月24日,被申請人第二次作出《調查終結報告》(案件編號:(2020)12號)、《行政處罰審查表》(案件編號:(2020)12號),決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四條對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處234844.7元罰款、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向某處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點五計12916.45元罰款,并責令于2022年1月28日前改正到位。同日,向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及向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022年7月7日,被申請人第三次向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及向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黔)建罰告字(2020)第12-1號、第12-2號)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黔)建罰告字(2020)第12-1號、第12-2號),載明前述2022年1月25日發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作廢兩份告知書作廢,以本次告知為準。2022年9月1日,被申請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建罰字(2020)第1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建罰字(2020)第12-2號),認定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的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樓過程中存在一層、二層低強度梁板混凝土澆入剪力墻頂部區域,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簽字驗收等問題。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6-2011第8.3.8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決定對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34844.7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對向某作出罰款12916.45元的行政處罰。向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另查明,2021年4月20日,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2P2202102100062A1G)載明“委托單位:重慶市黔江區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名稱:黔江區某安置房(拆遷)工程7?樓第1層~第2層墻(柱);檢測項目:混凝土強度;檢測結果及結論:....5.2黔江區某安置房(拆遷)工程7?樓第1層~第2層(-0.4000m~+6.000m)墻(柱)混凝土色澤異常區域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推定值介于35.1MPa~49.9MPa之間,其中27個墻(柱)混凝土色澤異常區域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滿足設計強度等級C40要求,55個墻(柱)混凝土色澤異常區域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滿足強度等級C35。5.3應請相關單位對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強度等級C40要求的部位進行驗算復核并及時處理”。2021年4月29日,重慶市得森建筑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樓塔樓一層、二層墻柱強度核算說明》載明:“經PKPM結構軟件核算,7?樓塔樓一層、二層墻柱混凝土按C35強度等級驗算能滿足軸壓比要求,符合相關規范,不需要采取加固措施”。
以上事實有:立案報批表、工程質量問題執法建議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限期接受調查通知書、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012P2202102000212)、《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2P2202102100062A1G)、會議記錄、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審查表、聽證申請書、某安置房項目施工二標段7?樓塔樓一層、二層墻柱強度核算說明、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混凝土開盤鑒定、旁站記錄、監理日志等證據足以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執法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執法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19年5月30日,黔江區委辦、區政府辦《關于印發<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江委辦發〔2019〕50號)明確,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黔江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某安置房施工項目二標段項目屬于在黔江區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被申請人依法負有對該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作出本案所涉行政處罰決定的主體合法。申請人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主體適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執法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檢測、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從2020年8月26日被申請人決定立案至2022年9月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辦案期間超過2年,且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無延長辦案期限以及聽證、檢測、檢驗、鑒定應扣除期限的程序性證據,辦案期限明顯超過法定時限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違法。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所涉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是黔江區某安置房(拆遷)工程7?樓第1層~第2層(-0.4000m~+6.000m)墻(柱)混凝土色澤異常區域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推定值介于35.1MPa~49.9MPa之間,其中27個墻(柱)混凝土色澤異常區域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滿足設計強度等級C40要求,55個墻(柱)混凝土色澤異常區域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滿足強度等級C35,不滿足設計強度等級C40要求。結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4.0.1條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 - 2015)第2.0.1、第2.0.2條規定,該工程屬于單位工程中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中的現澆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7 條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2.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因此,涉案工程因不滿足設計強度等級C40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層面應不能按合格工程進行驗收。在出現此類情況時,應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 - 2015)第10.2.2條規定進行處理,即“當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l.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構件、部件的,應重新進行驗收;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應予以驗收;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并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驗收;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能夠滿足結構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據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本案中,被申請人認定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涉案工程中存在一層、二層低強度梁板混凝土澆入剪力墻頂部區域,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簽字驗收等問題。從查明的事實分析,涉案工程確實出現了剪力墻頂部區域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結果,被申請人認定是基于“低強度梁板混凝土澆入剪力墻頂部區域”而導致。但從被申請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分析,《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一層(-0.4000~3.000m層)柱墻)、《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一層(3.000m層)梁板、樓梯)、《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二層(3.000m~6.000層)柱墻)、《混凝土施工檢查記錄》(二層(6.000m層)梁板、樓梯)僅能證明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作為監理單位對“混凝土澆筑施工”的監理過程及檢查結論,無法證明剪力墻頂部區域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以及“低強度梁板混凝土澆入剪力墻頂部區域”與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履行監理職責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也無法證明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8.3.8條規定履行了監理職責,即“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高于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時,混凝土澆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一個等級時,柱、墻位置梁、板高度范圍內的混凝土經設計單位確認,可采用與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相同的混凝土進行澆筑;2.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兩個等級及以上時,應在交界區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應在低強度等級的構件中,且距高強度等級構件邊緣不應小于500mm;3 .宜先澆筑強度等級高的混凝土,后澆筑強度等級低的混凝土”。因此,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重慶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違法行為成立,從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無依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建罰字(2020)第12-2號)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目、第三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22年9月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建罰字(2020)第12-2號)的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申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