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黔江府行復〔2022〕34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黔江府行復〔2022〕34號
申請人:張某,男,漢族,1990年12月28日出生
被申請人:黔江區白石鎮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白石鎮中河社區1組。
法定代表人:張家田,鎮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
申請人稱:2022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給申請人發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的內容不屬實。申請人未在黔江區龍池村3組未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的前提下,私自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建房(搭建篷房)。該篷房系2020年被申請人修建的蠶棚,2022 年10月13日該蠶棚己閑置,經白石鎮龍池村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賣給申請人發展養豬產業。不到2個月,被申請人就發出通知限期拆除。理由是未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私自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搭建篷房。該篷房系向白石鎮龍池村委員會購買取得,不存在申請人在未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的前提下,私自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搭建篷房的事實。該篷房是否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申請人不清楚,但有理由相信被申請人及石鎮龍池村民委員會。是否占用基本農田被申請人應該知曉,該篷房系白石鎮人民政府組織修建。該篷房在被申請人及白石鎮龍池村民委員會所有期間就合法,賣給申請人后就不合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責令拆除的理由不能夠成立,希望撤銷告知書。
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本機關送達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及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以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的證據依據。
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13日,申請人與黔江區白石鎮龍池村委會簽訂協議,約定該村委會將位于龍池村3組打草溝處村集體蠶棚出售給申請人,用于發展生豬產業,出讓金共計15000元,申請人于分三年付清。2022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載明“張某:經現場勘查,你在龍池村3組未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的前提下,私自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建房(搭建篷房)屬于違法行為,現責令你單位(戶)立即停止所有違法行為,并于2022年12月30日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若逾期未進行拆除,我單位將依法對其進行強制拆除”。
申請人不服該《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12月20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2022年12月27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黔江府行復〔2022〕34號)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告知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截止2023年1月6日,被申請人未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答復和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事實有《白石鎮龍池村委關于處理龍池村3組打草溝(張某)處村集體蠶棚一事協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等證據足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機關送達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及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依據,相關行政行為依法應視為沒有證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黔江區白石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的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申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