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統計局關于修訂《黔江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黔江區統計局
關于修訂《黔江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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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各部門,局機關各科室:
???????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規范地方統計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重慶市統計局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有關要求,結合黔江實際,區統計局對《黔江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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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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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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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區統計調查工作,規范地方統計調查行為,推進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規范性、統一性管理,科學合理配置統計資源,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重慶市統計局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有關規定,結合黔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區統計局和區級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之外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即以表格、問卷、行政記錄、大數據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各類地方性統計調查。包括:
(一)區統計局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二)區統計局對上級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調整修改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三)區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區級有關部門調整上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的,包括修改調查指標、調查范圍、調查頻率、調查單位等內容,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黔江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機關為區統計局。
(一)區統計局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以及對上級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調整修改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報重慶市統計局審批;
(二)區級有關部門制定,以及對上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修改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報區統計局審批。
第四條? 區級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統一組織協調統計工作的相應機構,負責本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制定機關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第六條 制定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社會上具有調查能力的單位實施統計調查。接受委托的調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統計調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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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第七條? 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考慮統計調查負擔和調查成本,科學確定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調查頻率和調查規模,加強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加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可以通過已經批準實施的各類統計調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復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調查。
第八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有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制度名稱、制定單位、統計法律法規、制度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系等。涉及抽樣調查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
其中,統計調查制度總說明中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調查范圍、調查內容、調查表式、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調查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資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規定。
第十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規范設置統計指標、調查表,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分類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新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或者對現行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較大修訂調整的,應當通過可行性測試評估開展試填試報等工作。其中,重大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第十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制定或者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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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批管理和職責
第十四條 區統計局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科(以下簡稱“綜合科”)負責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區統計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職責分工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統計調查項目文件登記、流轉、核發文號等工作。
(二)黔江區統計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內容是否違反統計法律法規進行審查。
(三)綜合科負責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配套的統計調查制度的科學性以及統計標準、法定標識的規范性等進行審查,初步審查重復統計問題。
(四)其他科室負責人及專業人員從專業統計的角度進行審查。
(五)分管局領導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核。
(六)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負責對重大統計調查項目的審定。
第十六條 區統計局依據下列原則對統計調查項目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制度進行審議。
(一)合法性原則。區級有關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區級有關部門制定,報區統計局審批。區統計局調查項目由其單獨制定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市統計局審批。
(二)必要性原則。統計調查項目設立必須有明確的法定依據或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符合制定機關職責職能。調查內容要簡約,統計指標必須緊扣調查目的,嚴謹、規范、可理解,不得重復設計。調查范圍要精準,確保應統盡統、不重不漏。
(三)科學性原則。要在深入分析調查總體的前提下,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或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調查。抽樣調查要合理設計抽樣方法、抽樣精度,科學測算樣本量。
(四)可行性原則。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要具備項目執行能力,有必要的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統計調查制度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基層統計機構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符合統計工作規律。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
(五)一致性原則。國家、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協調一致,互為補充,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沖突矛盾。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同意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區統計局加強對區級有關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和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針對統計督察、執法檢查、數據質量核查等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相關工作要求,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整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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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申報對象如下:
審批類區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區級有關部門以本部門公文形式向區統計局提出申請。
區統計局統計調查項目由區統計局以本單位公文形式向市統計局提出申請。
申請審批的新建或重大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單位原則上在項目實施前60日提出申請;申請審批的一般性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單位原則上在項目實施前30日提出申請。
向區統計局申請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的公文;
(二)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
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基本情況,可行性論證報告,征求相關地方、部門或專家意見情況,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經費保障情況,新建項目可行性測試情況,修訂項目的修訂說明、上期項目執行情況等內容;
(三)該項目配套的統計調查制度(方案);
(四)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和征求意見情況;
(五)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統計調查項目,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對外公布的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內容;
(七)委托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供委托單位出具的委托函,說明委托事項和經費保障等情況;
(八)區級有關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需提供有關會議紀要,包含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等內容。
第十九條 區統計局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流程如下:
(一)立項登記。局辦公室接收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文件登記。
(二)項目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綜合科予以受理并審查統計調查項目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補正。
(三)項目審查。區統計局對統計調查項目立項依據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制度的統計范圍、統計標準、統計指標、統計方法、數據共享等內容進行綜合性審查。對立項依據不充分、與已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主要內容重復矛盾、主要統計指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的統計調查項目,向申請單位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仍存在上述問題的,提出不予批準的初審意見。區統計局同時對統計調查制度內容提出規范性意見。
(四)項目審定。一般統計調查項目,由分管局領導審定;重大統計調查項目,提交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審定。
(五)項目批復。綜合科將審定意見形成書面文件,批復申請單位,局辦公室核發文號。
第二十條 區統計局對申請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本地區、本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補充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應確保不影響原項目的完整性;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統計調查制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合理、可行;
(五)執行國家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分類標準的相關規定;
(六)制定機關具備項目執行能力。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統計局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區統計局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工作期限如下:
應當自受理統計調查項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制定機關修改、補充統計調查項目有關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內。1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區統計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審批完成時間以作出書面決定日期為準。
第二十二條 統計調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簡化審批程序,根據工作需要縮短期限:
(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迅速實施統計調查;
(二)統計調查制度內容未作變動,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期限。
符合前款(一)規定的,制定機關可先提交第十八條(一)(三)項材料,并于10個工作日內補足其他應提交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
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不超過三年;有效期以批準文件的規定日期為準。
統計調查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內容的,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申請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截止后仍需繼續執行的,須在有效期截止前一個月申請審批;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項目自動廢止,不另行公布。在有效期內未能組織實施調查的,制定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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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審批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收到批準書面決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標注法定標識用于實施的統計調查制度報送區統計局。
第二十六條 區統計局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制定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和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區統計局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及其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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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健全統計工作管理機制,規范統計工作流程,夯實統計基礎工作,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嚴格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時,應當就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對組織實施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就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口徑、計算方法、采用的統計標準和其他填報要求,向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實施統計調查獲取的統計調查結果,按照批準文件的要求,及時向區統計局提供調查數據和相關報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由區統計局按照統計數據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辦法,開展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評價項目執行情況和成效,查找項目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統計調查項目調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財務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涉及統計調查項目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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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區級有關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肚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黔江府辦發〔2019〕5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黔江區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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