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文旅委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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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律依據 |
是否涉企檢查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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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電影制作與發行環節檢查 |
《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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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備案與報告義務 |
《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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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場秩序與票務管理 |
《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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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影院放映管理檢查 |
《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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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與版權保護 |
《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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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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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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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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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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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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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為非紅巖英烈修墳、立碑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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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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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19條第5項,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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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損壞旅游配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園林綠化植被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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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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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在抗戰遺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安裝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設施設備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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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在抗戰遺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生產、儲存或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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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發現危害抗戰遺址安全險情未立即采取救護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1條第2款第4項,第37條第6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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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其他危害、損毀抗戰遺址或者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6條第4項,第38條第4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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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擅自對抗戰遺址進行裝飾、裝修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項,第37條第5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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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在抗戰遺址上刻劃、張貼、涂污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6條第3項,第38條第3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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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改變抗戰遺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1條第2款第1項,第37條第2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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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抗戰遺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1條第2款第2項,第37條第3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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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抗戰遺址保護對未依法履行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義務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1條第1款,第37條第1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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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抗戰遺址相關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21條第2款第2項,第37條第4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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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建設污染抗戰遺址及其環境設施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16條第2款,第36條第1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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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進行可能影響抗戰遺址安全及其環境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16條第2款,第36條第2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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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抗戰遺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戰遺址保護通知書中有關利用要求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33條第2項,第39條第2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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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5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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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3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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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抗戰遺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33條第1項,依據第39條第1項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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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5條,第5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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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破壞、損毀抗戰遺址保護標志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第12條第3款,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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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3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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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3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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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1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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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超過三年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0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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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未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未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0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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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將國有館藏文物贈予,出租或者出售其他單位、個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4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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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置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5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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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文物收藏單位未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0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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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未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未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0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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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4條,第68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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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4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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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7條,第70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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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38條,依據第70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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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4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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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書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3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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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5條,第68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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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3條,第68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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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建設單位施工前未經考古調查、勘探進行工程建設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17條第2、3、4款,第28條第3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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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發現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繼續施工、不保護現場的,或在禁建區內繼續施工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14條、18條、20條。第28條第1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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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或擅自變更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15條第2款,第28條第2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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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書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3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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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51條,第71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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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對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書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3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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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書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3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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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對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66條1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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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護通知書履行法定義務,經市或市級、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10條,第27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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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對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52條,第71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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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對博物館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行政檢查 |
《博物館條例》第30條第1款第1項,第39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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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拆除、損毀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標牌、說明牌、公共圖形符號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34條,第34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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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對博物館從事非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行政檢查 |
《博物館條例》第19條第2款,第40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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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對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開展講解活動的講解員拒不接受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講解培訓和管理,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26條,第36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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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對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的行政檢查 |
《博物館條例》第21條,第39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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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對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未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或者未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6條,第127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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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對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4條第二款,第127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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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對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第四款,第127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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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4條第一款,第127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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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對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6條,第127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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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對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 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的行政檢查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第123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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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對制作、復制、出版、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0條,第121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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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對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1條,第121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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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對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第四款,第127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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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5條第一款、第二款,第50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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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對境外個人或組織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15條,第41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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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對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六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62條,第62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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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30條,第51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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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對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48條第(五)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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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3條,第48條第(四)處罰。《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1條第(三)項,第30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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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對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3條、第18條第二款,第48條第(二)處罰。《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0條第(一)項,第29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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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8條第二款,第48條第(一)處罰。《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項,第29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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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對歌舞娛樂場所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3條,第48條第(三)項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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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對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4條,第43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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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對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53條第三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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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對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7條第二款,第46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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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營業日志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5條第二款,第50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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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對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對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53條第一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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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對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 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53條第二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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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5條第一款,第50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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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對娛樂場所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7條第一款,第49條(第三項)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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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對娛樂場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5條,第34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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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8條,第49條第(二)項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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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2條,第49條第(一)項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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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4條,第33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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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2條第一款,第31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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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對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1條第(三)項,第30條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48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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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對游藝娛樂場所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獎品目錄未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1條第(二)項,第30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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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8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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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1條第(一)項,第30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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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未注明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24條,第33條處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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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對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處置文獻信息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五十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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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對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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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對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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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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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五十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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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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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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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三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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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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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對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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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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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對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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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對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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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二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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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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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對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
是 |
|
118 |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款 |
是 |
|
119 |
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 |
是 |
|
120 |
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是 |
|
121 |
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
是 |
|
122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是 |
|
123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 |
是 |
|
124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
是 |
|
125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是 |
|
126 |
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
是 |
|
127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一)(二)(三)項 |
是 |
|
128 |
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款 |
是 |
|
129 |
因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被文化主管部門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變更登記,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是 |
|
130 |
對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等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 |
是 |
|
131 |
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未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行為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是 |
|
132 |
對誤導消費者等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 |
是 |
|
133 |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經營法律禁止經營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條 |
是 |
|
134 |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 |
是 |
|
135 |
對藝術品經營單位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是 |
|
136 |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經營法律禁止經營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十條 |
是 |
|
137 |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經營法律禁止經營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條 |
是 |
|
138 |
對藝術考級機構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
是 |
|
139 |
對藝術考級機構未按照規定要求實行回避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
是 |
|
140 |
對藝術考級機構未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
是 |
|
141 |
對藝術考級機構未按照規定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是 |
|
142 |
對藝術考級機構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是 |
|
143 |
對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
是 |
|
144 |
對藝術考級機構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定報送考級結果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
是 |
|
145 |
對藝術考級機構未按規定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備案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是 |
|
146 |
對藝術考級機構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
是 |
|
147 |
對藝術考級機構組織考級活動前未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或考級簡章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是 |
|
148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
是 |
|
149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件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是 |
|
150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
是 |
|
15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履行承諾的信息網絡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是 |
|
152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款 |
是 |
|
15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
是 |
|
154 |
對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對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是 |
|
155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七條 |
是 |
|
156 |
因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是 |
|
157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
是 |
|
158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
是 |
|
159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
是 |
|
160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是 |
|
16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
是 |
|
162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
是 |
|
16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 |
是 |
|
164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非網絡游戲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
是 |
|
165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
是 |
|
166 |
對旅游從業人員向旅游經營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三條第(四)項 |
是 |
|
167 |
對旅游從業人員向旅游者索要包價旅游合同以外的費用或者物品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
是 |
|
168 |
對旅游從業人員誘導旅游者購買物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
是 |
|
169 |
對旅游從業人員欺騙或誤導旅游者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
是 |
|
170 |
對旅行社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的游客合并同一團隊接待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條 |
是 |
|
171 |
對受委托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服務內容和標準低于原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條 |
是 |
|
172 |
對旅游經營者租用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車船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 |
是 |
|
173 |
對內河郵輪旅游業務的旅游經營者違反規定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碼頭下船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二條 |
是 |
|
174 |
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 |
是 |
|
175 |
對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 |
是 |
|
176 |
對旅行社未將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游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旅行社條例》五十五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六十二條 |
是 |
|
177 |
對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 |
是 |
|
178 |
對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 |
是 |
|
179 |
對領隊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 |
是 |
|
180 |
對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 |
是 |
|
181 |
對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 |
是 |
|
182 |
對擅自引進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 |
是 |
|
183 |
對組團社有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認定的影響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秩序的其他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
是 |
|
184 |
對組團社以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
是 |
|
185 |
對組團社有逃匯、非法套匯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
是 |
|
186 |
對組團社因出國旅游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
是 |
|
187 |
對組團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內未能正常開展出國旅游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是 |
|
188 |
對組團社入境旅游業績下降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是 |
|
189 |
對旅游團隊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和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三十一條 |
是 |
|
190 |
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三十條;《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
是 |
|
191 |
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行政檢查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二十九條;《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是 |
|
192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是 |
|
193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是 |
|
194 |
對導游人員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或擅自變更接待計劃或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是 |
|
195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是 |
|
196 |
對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
是 |
|
197 |
對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
是 |
|
198 |
對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
是 |
|
199 |
對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是 |
|
200 |
對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
是 |
|
201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佩戴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八條第一款 |
是 |
|
202 |
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是 |
|
203 |
對資質、旅游產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是 |
|
204 |
對旅行社要求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旅行社條例》第六十條 |
是 |
|
205 |
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 |
是 |
|
206 |
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 |
是 |
|
207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
是 |
|
208 |
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
是 |
|
209 |
對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是 |
|
210 |
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七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四條 |
是 |
|
211 |
對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五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一條 |
是 |
|
212 |
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三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一條 |
是 |
|
213 |
對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二條 |
是 |
|
214 |
對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 |
是 |
|
215 |
對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條第(三)項 |
是 |
|
216 |
對旅行社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四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 |
是 |
|
217 |
對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條例》第十二條,《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 |
是 |
|
218 |
對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條 |
是 |
|
219 |
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 |
是 |
|
220 |
對旅行社給予或者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條 |
是 |
|
221 |
對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務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
是 |
|
222 |
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
是 |
|
223 |
對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三)項 |
是 |
|
224 |
對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 |
是 |
|
225 |
對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 |
是 |
|
226 |
對旅行社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九條 |
是 |
|
227 |
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
是 |
|
228 |
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
是 |
|
229 |
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
是 |
|
230 |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
是 |
|
231 |
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 |
是 |
|
232 |
對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 |
是 |
|
233 |
對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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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對旅行社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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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對旅行社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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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對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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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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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對平臺經營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80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19條、第33條第3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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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對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經營者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80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22條第3款、第33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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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對平臺經營者發現其他應當報告的違法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80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22條第5款、第33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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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對平臺經營者發現出現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80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22條第4款、第33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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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對平臺經營者發現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80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22條第2款、第33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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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對平臺經營者發現提供的旅游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80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22條第1款、第33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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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對平臺經營者不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義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80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11條第1款、第33條第1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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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18條、第36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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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包價旅游合同有關信息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16條、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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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12條第1款、第34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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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68條第1款、《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第1款、第31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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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對旅行社未根據風險級別采取相應措施的行政檢查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第36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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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行政檢查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12條、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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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對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行政檢查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第34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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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對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在導游服務星級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3條第1款第(7)項、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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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對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14條、第33條第1款第(1)項、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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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對導游在導游服務星級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3條第1款第(7)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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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對導游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旅游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3條第1款第(6)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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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對導游未按規定參加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1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5)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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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對導游不依照《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4條、第33條第1款第(4)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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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對導游未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款、第33條第1款第(3)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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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對導游未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第33條第1款第(2)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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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對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4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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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對旅游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6條第2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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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第36條第1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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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對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5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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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對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34條第1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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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對導游、領隊向旅游者索取小費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41條第2款、第102條第3款;《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9款、第32條第1款第(9)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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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15條、第23條;《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8款、第32條第1款第(8)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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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7款、第32條第1款第(7)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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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6款、第32條第1款第(6)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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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5款、第32條第1款第(6)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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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游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4款、第32條第1款第(6)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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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3款、第32條第1款第(6)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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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2款、第32條第1款第(5)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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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1款、第32條第1款第(4)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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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未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未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20條第1款、第32條第1款第(2)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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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對導游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行政檢查 |
《導游管理辦法》第14條、第33條第1款第(1)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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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對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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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對互聯網相關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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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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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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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對電競酒店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行政檢查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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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對電競酒店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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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對營業場所經營行為的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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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對營業場所經營資質的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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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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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三條;劇本娛樂經營活動不得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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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對經營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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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對歌舞娛樂場所是否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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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重新報批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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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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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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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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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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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樹木、農作物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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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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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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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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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的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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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對娛樂場所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注明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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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檢查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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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對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標牌、說明牌、公共圖形符號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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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對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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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對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開展活動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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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