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文化市場執法證管理制度
重慶市黔江區文化市場執法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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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證件管理,規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件是文化執法人員依法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活動資格和身份的證明。
第四條重慶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件辦理工作,區司法局負責確認文化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申請。
第五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件的樣式、編碼方式和制作要求由重慶市人民統一制定,并核發重慶市行政執法證并加蓋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專用章。
第六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五)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任務時,應當出示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
未取得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證件申領和辦理程序
第七條區文化旅游委及直屬單位并具有正式編制擬從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文化執法證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二)在文化部門工作滿一年;
(三)熟悉文化市場法律、法規、規章和文化行政執法的業務知識;
(四)參加文化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第八條擬從事文化市場執法工作的人員和區文化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執法資格培訓和考試。
第九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每三年至少參加一次執法資格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領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人員應當向區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申領執法證件:
(一)非正式編制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二)不直接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
(四)受黨內紀律處分或行政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不滿兩年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六)未參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七)經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資格培訓,但考核不合格的;
(八)因違法或者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九)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第十二條申請辦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書面向本單位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后組織參加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三)培訓合格后由申請人填報“重慶市行政執法證審批表”,并在專門網站界面處進行行政執法證件申請;
(四)經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逐級審核上報,并將個人入職手續、個人書面申請、審批表以及辦理執法證人員的正裝照片1張(照片為一寸紅底背景)提交市司法行政機構辦理重慶市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區文化旅游委要切實加強領導,完善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要建立本單位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檔案,強化使用監督,并定期進行證件清查,確保文化市場執法嚴肅性。
第十四條持有人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持證人”)在全區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管理系統中的信息更新維護。
第十五條持證人應當按照證件載明的職責和區域范圍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受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委派開展異地文化市場執法活動的,不受文化市場執法證件規定的區域范圍限制。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文化市場執法證件,不得涂改、損毀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七條文化市場執法證件每兩年審核一次。持證人所在單位應當將證件統一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審驗。
逾期未審驗的文化市場執法證件,自行失效;經審驗不合格的,由區文化旅游委收回后報區司法局報辦證部門。
第十八條持證人遺失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的,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在本執法區域內具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刊登公告,聲明作廢,應當及時向其所在的區文化市場執法部門報告,由其所在的文化市場主管部門逐級報告。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所在單位應當申請換發換文化市場執法證件:
(一)持證人所在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持證人從事文化市場執法的區域范圍發生變更的;
(三)持證人所持文化市場執法證件污損、殘缺的;
(四)持證人職務、級別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換發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的情形。
申請換發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的,應當由持證人所在單位統一收回原證件后區司法局。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或者其所在單位應當向區司法局申請注銷文化市場執法證件:
(一)持證人退休的;
(二)持證人調離文化市場執法工作崗位的;
(三)其他原因不再從事文化市場執法工作的應當注銷文化市場執法證件。
注銷的文化市場執法證件應當交回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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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文化旅游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并暫扣其文化市場執法證件:
(一)涂改、轉借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的;
(二)使用文化市場執法證件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動的;
(三)違反文化市場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的;
(四)其他違反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對暫扣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對其重新進行文化市場執法資格培訓。證件暫扣期間,不得從事文化市場執法工作。
暫扣文化市場執法證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備。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收回文化市場執法證件:
(一)收到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
(二)以欺詐、舞弊、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的;
(三)違反廉潔執法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申請文化市場執法證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申請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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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區文化旅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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