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黔江區文化市場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
黔江區文化市場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文化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的出版物、娛樂場所、旅游市場、廣播電視、文物安全等市場監管領域涉嫌違法犯罪案件。
第三條 區人民檢察院對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第四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文化市場監管領域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區人民檢察院。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行政執法的主體與程序合法。
(二)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事實發生。
第五條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文化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第六條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24小時內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區人民檢察院。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協商,并可以派員調閱、查詢有關案卷材料;對于涉嫌犯罪的,應當提出建議依法移送的檢察意見。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之日起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報告區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案情重大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受案單位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同時抄送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將案卷材料退回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當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請求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
對于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以及對不予立案決定、復議決定、立案后撤銷案件決定有異議的,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區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
第十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建議區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案件,應當提供立案監督建議書、相關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銷案件決定及說明理由的材料,復議維持不予立案決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材料。
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一條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對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附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區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區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文化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區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區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交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并可以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
第十四條 對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行政處罰,需要配合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給予配合。
對于區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還應當由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認為上述事實和證據有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法院反饋,并在區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重新處理后,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實施危害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涉案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區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七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明顯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公安機關通報。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八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處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重要違法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偵辦案件中發現的重大監管問題通報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
公安機關在偵查市場監管領域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物品流向的,應當及時通報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辦文化市場監管領域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包庇縱容、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區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條 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相互配合、支持,及時、全面回復專業咨詢。
第二十一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
可以對下列重大案件實行聯合督辦:
(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引發公共安全事件,對公民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特別涉及社會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的案件;
(三)其他有必要聯合督辦的重大案件。
第二十二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應加強文化市場監管領域違法犯罪案件信息發布的溝通協作。發布案件信息前,應當互相通報情況;聯合督辦的重要案件信息應當聯合發布。
????第二十三條區文化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案件辦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疑難問題。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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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