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2026〕8號 關于同意《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同意《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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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你組關于《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組成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有關責任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單位要將防范和整改措施認真落實到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六、區應急管理局要及時通過相關途徑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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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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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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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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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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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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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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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9日,曾*駕駛渝DT2**3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重慶市黔江區中塘鎮興泉社區2組鄉村道路十二公里路段時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暫為8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依法開展現場勘查、救援處置及初步調查工作,并于10月30日將案件移交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區總工會、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和萬盛經開區應急管理局等單位派員組成的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違規操作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重慶豪犇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冊資本20萬元,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住所位于重慶市萬盛經開區東林**街**號*單元*-*,法定代表人為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00110MA60****21,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代理,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渝交運管渝字50011001**76號)。
2.實際經營者。田**(渝DT2**3號車輛實際出資人)與其配偶曾**,共同負責該車運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涉事車輛車牌號:渝DT2**3,車輛類型:重型自卸貨車,機動車所有人:重慶豪犇物流有限公司,車輛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東風牌/DFH3310A7,車輛識別代號:LGAX5DF58L9035912,發動機號:L2032981,車輛顏色:紅色,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登記地址:重慶市萬盛區東林**街**號*單元*-*,于2020年10月13日取得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局核發取得道路運輸證(渝交運管渝字50011012**22號),該車購置了交強險、商業險。
經調查,該車無被盜搶記錄,注冊登記、審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25年4月3日在黃石飛盛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二級維護保養。
(三)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曾*,男,44歲,土家族,戶籍地:重慶市黔江區舟白街道***組****號,持A2駕駛證,身份證號:513523***********8,證件在有效期內,系涉事車輛渝DT2**3實際車主田**聘請的駕駛員,在重慶豪犇物流有限公司進行了備案管理。?
經調查,該駕駛員自2021年以來,駕駛該車輛共計有119條交通違法記錄。其中,在2025年7月2日有故意遮擋號牌的違法行為(被罰款200元,記9分)。????????????????????????????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該公司目前全職員工7名,管理74臺車輛,備案駕駛員74人;該公司依法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配備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員。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該公司制定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29類安全管理制度。該公司對管理人員和駕駛員分級簽訂了2025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其中與涉事車輛駕駛員曾*也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3.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該公司制定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新入職備案輛駕駛員均經過資質審核及線上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后上崗位,每月開展有線上安全知識學習,臺賬記錄清晰完整;事故車輛駕駛員曾*于2021年4月30通過為期24小時的新司機崗前教育培訓及考核,事故單位提供有曾*在事故發生前7個月內的常規教育線上培訓學習記錄。
4.車輛運行監控情況。該公司從2024年起對掛靠車輛委托第三方重慶金坤實業有限公司進行車輛GPS監控,及時提醒駕駛人員不得疲勞駕駛,針對駕駛員有違章行為的給予罰款。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8月9日8時11分許,曾*駕駛渝DT2**3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湖北省咸豐縣進入我區,后沿353國道經209省道向中塘鎮方向行駛。10時10分許,行至中塘鎮興泉社區2組鄉村道路十二公里路段時,在倒車過程中車輛轉向系統突發故障,導致方向失控,遂停車檢修。曾*隨即電話告知曾**車輛故障情況,并聯系修理廠,獲悉所需配件次日方可送達。因停放位置影響通行,曾*決定將車輛移至下方平緩、寬敞路段等候維修。10時48分,曾*聯系維修工王**到場協助,擬通過頂升車頭方式臨時調整前輪方向。12時16分許,曾*與王**到達車輛停放點。曾*啟動發動機,王**返回其長安車取用千斤頂。12時26分許,王**在放置第二個千斤頂時,車輛突然向前溜車,曾*見狀立即上車試圖控制,但車輛隨即失控側翻,將其帶下路坎,并被車內裝載的細沙掩埋。
(六)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黔江區中塘鎮興泉社區2組鄉村道路十二公里路段,單車道雙向通行,無道路標志線,坡度5度,天氣晴,干燥的水泥+砂石混合路面,事發時為白天,視線良好。
(七)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曾*(曾*,男,44歲,土家族,戶籍地:重慶市黔江區舟白街道***組****號,身份證號:513523***********8)死亡,直接經濟損失暫約8萬元(保險理賠中)。
(八)其他情況
1.2020年10月3日,田**與重慶豪犇物流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約定了掛靠關系。
2.曾**與曾*口頭約定:由曾**負責聯系業務,曾*負責車輛駕駛、日常維護及保養。薪酬以每月7000元為基礎,根據效益浮動,上不封頂。
3.曾**與重慶豐盈建筑垃圾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口頭約定:由曾**供應細沙(40元/噸),并負責運輸至廠區,按過磅數量結算。
4.事故發生后,車載細沙已大量散落,原始裝載狀態滅失且無法復原;加之駕駛員曾*已在事故中死亡,無法就裝載情況作出說明,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載重量。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張**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9報警電話,并組織現場人員開展先期救援;區交巡警支隊、區消防救援局和中塘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接報后迅速趕赴現場,聯合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13時55分許,曾*被救出,經120醫護人員現場搶救無效,于14時25分宣布死亡;當日17時30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交通恢復正常。
(二)事故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中塘鎮人民政府督促相關方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死者遺體已按當地風俗安葬。事故賠償事宜由實際經營者曾**、田**與死者家屬協商推進,保險公司已介入理賠程序。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等職能部門及時響應,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開展,責任落實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曾*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在倒車過程中,轉向系統發生故障,便將車輛停靠于坡度約5°的鄉村道路上。其未采取有效防溜措施(未使用駐車輪檔等裝置楔住同一軸兩側車輪),且在明知車輛無法安全移動的情況下,未撤離至安全區域。隨后車輛前溜并側翻,將其帶下路坎,致其被掩埋死亡。上述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病理司法鑒定。經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曾*不排除窒息死亡(黔公鑒<病理>〔2025〕0024號)。
2.毒化鑒定。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對曾*血樣進行毒化檢驗:未見常見農藥、安眠藥和毒鼠強(渝公鑒<毒化>〔2025〕3702號)。
3.車輛司法鑒定。恩施施南司法鑒定中心對渝DT2**3號貨車車輛的制動、行駛、傳動系統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了鑒定,(鄂恩施施南鑒〔2025〕痕鑒字第326號)鑒定意見:該車制動、行駛、傳動系統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17中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根據現有痕跡情況,不能對渝DT2**3號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轉向系統安全技術狀況作出認定。
4.責任認定情況。經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4001202508090002號)認定,曾*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四、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
(一)區交通運輸委
經查,區交通運輸委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明確監管與執法機構分工,依托G319冊山、G353郎溪、S304麻田三處非現場執法系統,持續推進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每月聯合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在重點路段開展路警聯合治超行動,并對故意遮擋號牌規避檢測的行為,及時抄告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依法查處。截至目前,非現場執法立案77起,路警聯合治超行動33次,現場檢查貨運車輛314臺次,目前已抄告8次。同時,對貨運源頭企業進行摸排,開展普法宣傳。
(二)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城西大隊
經查,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城西大隊在日常工作中,對轄區貨運企業開展拉網式排查,全面推行“一車一檔”管理制度,督促企業運用GPS等技術手段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同時強化路面執法,采取“定點值守+流動巡查”相結合的勤務模式,有效提升執法覆蓋面和震懾力。2025年1月1日至8月9日(事故發生當日)期間,共查處貨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5817起;其中,8月9日在舟白檢查站登記檢查貨車43臺,發現的違法行為均已依法處理。此外,該大隊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構建常態化宣傳教育機制,通過深入企業開展“面對面”安全宣講、在執法過程中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持續強化駕駛員安全意識。截至事故發生前,已組織開展專題宣講活動23場次。
(三)中塘鎮人民政府
經查,事故發生后,中塘鎮人民政府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積極配合開展應急救援、秩序維護及善后協調等工作,響應及時、處置有序。日常工作中,該鎮已在轄區部分鄉村道路設置交通安全勸導點,并按要求報區道安辦備案,其中興泉社區居委會附近設有1處勸導點。截至目前,中塘鎮累計召開安全工作會8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3次,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聯合執法檢查70次,排查一般隱患7處、整改7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160起。涉事車輛行駛路線未途經已設勸導點,且事發路段不屬臨水臨崖等高風險區域,視距條件良好。同時,中塘鎮已主動對接區交通運輸委員會,按程序申報鄉村道路安全防護專項資金,計劃優先用于轄區內臨崖、坡陡、彎急等事故易發、多發路段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著力提升農村道路本質安全水平。
(四)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委
經調查,該委明確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具體負責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監管工作,2025年8月至10月期間,通過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兩客一危”重點企業安全例會3次、警示約談118家企業;強化閉環執法監管,檢查企業119家次,發現并整改隱患118起,處罰10家企業、罰款4.7萬元;同時夯實安全基礎,結合安全生產月等活動開展普法宣傳,發放資料2000余份,組織進企業宣教10余次,有效提升了行業安全管理水平和企業守法意識。
五、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經調查,重慶豪犇物流有限公司在對曾*入職審核、安全教育培訓、GPS動態監控、隱患排查及證照管理等方面已開展相關管理工作,現有證據表明其履職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但發現該公司對掛靠車輛的日常運行監管存在薄弱環節,對高頻次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干預和動態管控——事故車輛自2021年掛靠以來累計交通違法119起、記75分。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1.區交通運輸委、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城西大隊、中塘鎮人民政府和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委。調查中,未發現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事故調查組認定上述單位及相關人員對本次事故發生不負有責任,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曾*,作為事故車輛駕駛員,其行為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1]和《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三[2]之規定,對此次事故負有全部責任。鑒于曾*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由屬地行業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的單位
重慶豪犇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對掛靠車輛的日常運行監管存在薄弱環節,對高頻次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干預和動態管控——事故車輛自2021年掛靠以來累計交通違法119起、記75分。鑒于上述問題屬于道路運輸企業日常管理合規性范疇,未直接引發本次事故,建議移交萬盛經開區交通運輸委依法調查處理,并督促企業強化掛靠車輛的安全管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重慶豪犇物流有限公司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對掛靠車輛和備案駕駛員的實質性管理。一是提升動態監控實效,對異常停車、規避治超站點等可疑行為開展人工復核與預警處置;二是建立駕駛員安全信用檔案,對多次違法、故意遮擋號牌、逃避監管等人員實施分級管控,必要時暫停其營運資格;三是在掛靠合同中明確實際經營者在合法裝載、路線合規、車輛維護等方面的義務,推動形成“企業管制度、實際經營者管操作”的責任閉環。
(二)強化行業協同監管
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應加強協作,深化路警聯合治超機制,對故意遮擋號牌、繞行逃避檢測等違法行為依法從重查處,實行“一案雙查”。加強對砂石料場、建筑工地、垃圾轉運站等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誰裝載、誰負責”要求,嚴禁為無證或超載車輛配載。同時,結合農村道路特點,在高風險路段科學設置限載提示、陡坡警示、凸面鏡、避險車道等安全設施,提升道路本質安全水平。
(三)夯實屬地治理基礎
中塘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精細化管理。建立通組道路常態化隱患排查機制,重點識別“窄、陡、彎、無標”等危險路段;積極申報農村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資金,優先在興泉社區十二公里等高風險點位增設限載標志、下坡警示牌、路側護欄或緩沖帶;在趕集日、農忙季等重點時段,組織勸導員對重型貨車違規進村進行勸阻并登記上報;利用廣播、微信群、院壩會等形式,普及貨車盲區、超載危害及應急避險知識,提升群眾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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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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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2]《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交通事故,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轉移至安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