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2026〕10號 關于同意《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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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202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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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同意《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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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你組關于《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組成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有關責任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單位要將防范和整改措施認真落實到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六、區應急管理局要及時通過相關途徑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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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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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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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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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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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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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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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梁**駕駛渝AAF**13小型轎車行駛至正舟路舟白中學路段時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13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依法開展現場勘查、救援處置及初步調查工作,并于10月30日將案件移交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區總工會、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和九龍坡區應急管理局等單位派員組成的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參加。
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因分心駕駛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行人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相關概況
1.事故單位。重慶快快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快公司),成立于2023年03月30日,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仟萬元整,注冊地址為重慶市九龍坡區九龍街道九龍園區**大道**號**棟*-**,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MACD****1F,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租賃服務(不含許可類租賃服務),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法定代表人:鄭**。
2.出行平臺: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8日,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司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創富路*號*幢**-*,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MA60****22,經營范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等。
(二)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號牌:渝AAF**13,車輛類型:小型轎車,車輛品牌型號:埃安牌/GAM7001BEVA1G,車輛識別代碼:LNAAKAA19P5765465;發動機號:A2003P715CD180;車輛顏色:白,使用性質:預約出租客運,機動車所有人:快快公司。登記住所:重慶市九龍坡區華福大道北段18號67幢一層4354號,初次登記日期:2024年01月11日,檢驗有效期:2026年01月31日。投保交強險、商業險。
該車輛系梁**在快快公司租賃車輛,約定每月向快快公司支付租金3300元/月,雙方無勞動合同關系。該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渝交運管許可渝字50010707**39號)于2024年1月22日取得九龍坡區交通運輸委許可同意,其經營區域為重慶市主城區(九龍坡、渝中、南岸等主城9區),梁**租賃該車輛后已按要求進行了2次維護保養。
(三)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梁**,男,土家族,45歲,身份證號碼:513523***********5,戶籍地址:重慶市黔江區馬喇鎮**村*組**號,居住地址:重慶市黔江區城南街道***組**號附*號,持B2D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12年02月05日,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5日。持有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類別為J-網約出租(黔江區),有效期至2026年01月14日,事發時駕駛渝AAF**13號小型轎車。
經調查,近3年共有2條違法行為(2024年12月01日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2025年01月21日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違法行為均已處理。????????????????????????????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該公司目前全職員工11名;該公司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配備有專職安全管理員2名。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該公司制定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等制度。
3.安全培訓教育情況。崗前培訓按照24個學時進行,每月要求駕駛員到現場學習2-4個學時,如果駕駛員沒來現場的,該公司通過線上培訓進行的。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月21日11時43分許,梁**通過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行平臺接單,駕駛車輛到舟白銀座廣場附近區接載乘客。11時45分許,車輛行駛至正舟路舟白中學路段時,與路外行走的行人陳**、羅**發生碰撞,致使陳**、羅**受傷。
(六)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黔江區正舟路舟白中學路段,雙向兩車道,有道路分道線,天氣陰,干燥的瀝青路面,事發時為白天,道路平直,路段限速60km/h。事故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下方有破損,引擎蓋右側凹陷,右前大燈部位損壞,前保險杠部位受損。
(七)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陳**死亡(女,60歲,戶籍地:重慶市黔江區五里鎮***村*組**號,身份證號:512328***********X)和羅**受傷(女,13歲,戶籍地:重慶市黔江區鄰鄂鎮**村*組**號,身份證號:500114***********56),直接經濟損失113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梁**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同時向重慶快快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報告了事故情況。該公司負責人蔡*安排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協同開展善后處置。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接報后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現場勘查、救援處置及初步調查工作。不久,陳**被送往黔江民族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于2025年1月23日22時許宣布死亡。
(二)事故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督促事故雙方處置好善后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目前,死者已按當地風俗安葬。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等職能部門及時響應,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開展,責任落實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梁**在駕駛車輛過程中,一邊操控手機查看乘客具體位置,導致注意力分散,未能有效控制車輛行駛軌跡,致使車輛偏離車道駛出路外,并碰撞到正在路外步行的行人。該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酒精測試情況。根據黔江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2025年1月21日對梁**的酒精呼氣測試和尿檢測試報告顯示,事發當天梁**酒精吹氣測試結果為0mg/100ml,尿檢測試結果呈陰性。
2.車輛鑒定情況。根據恩施硒都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鄂恩施硒都鑒〔2025〕痕鑒字第39號):渝AAF**13小型轎車的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照明(信號)裝置系統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17中相關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3.車速鑒定情況。根據恩施硒都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鄂恩施硒都鑒〔2025〕痕鑒字第43號):渝AAF**13小型轎車事發前的行駛速度為37km/h-38km/h。
4.責任認定情況。經區公安交通管理支隊于2025年2月2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400120250000016號)認定,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四、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
根據職責劃定,轄區內的省道、縣道及主要城市道路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區交通運輸委和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進行管理,屬地政府負責鄉村道路的日常監督管理。
(一)區交通運輸委
經查,區交通運輸委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明確由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負責行業監管、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承擔執法任務。一是定期召開安全會議,截至目前已組織安全例會9次、安全風險研判會4次;二是制定年度安全督導計劃,已對相關單位開展4次指導服務,所發現問題均完成復查整改;三是組織開展網約車駕駛員素質提升培訓,并發出文明優質服務倡導書;四是強化執法檢查,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共出動執法人員1438人次,檢查車輛2446臺次,查處網約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110起,累計罰款12.17萬元。
(二)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城西大隊
經查,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城西大隊聯合區交通運輸部門對開展轄區內5家客運企業開展專項檢查,累計開展出租車、網約車交通違法亂象專項整治行動100余次,查處各類違法行為1000余件。深入轄區客運企業,結合典型事故案例開展宣講活動。2025年以來,開展交通安全專題宣講40余場,覆蓋駕駛人1000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10000余份。
(三)九龍坡區交通運輸委
經查,九龍坡區交通運輸委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2025年以來通過召開96次安全例會和風險研判會,梳理交通領域一般風險52項;檢查企業476家次,發現并督促整改一般隱患645起、重大事故隱患15個;組織專家對48家重點企業開展安全幫扶,并聯合公安、應急、交通等部門約談企業101家次;同時分階段開展全覆蓋安全培訓,先后組織340家企業約680名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集中參訓,并委托第三方對230家小微貨運企業460名“兩類人員”開展七批次專項培訓,全面提升行業安全管理水平。
五、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經調查,滴滴公司在涉事駕駛員入職資格審核、安全隱患排查及運輸證照管理等方面已履行部分管理職責,現有證據表明其履職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但發現該公司在區域合規經營方面存在疏漏:涉事車輛(車牌號:渝AAF**13)在黔江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涉嫌超出其許可的經營區域運營。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單位
1.區交通運輸委、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城西大隊和九龍坡區交通運輸委。經調查,上述單位均依法依規履行了各自職責,現有證據未發現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快快公司。經調查,在本次事故中,該公司已履行了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此次事故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個人
梁**,涉事車輛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一邊操控手機查看乘客具體位置,導致注意力分散,未能有效控制車輛行駛軌跡,致使車輛偏離車道駛出路外,并碰撞到正在路外步行的行人,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經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依法認定,梁**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1]]之規定。目前,司法機關已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三)其他處理建議
滴滴公司雖與本次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在合規經營方面存在管理疏漏:涉事車輛(車牌號:渝AAF**13)于事發當日在黔江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涉嫌超出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核定的運營區域。建議由區交通運輸委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立即整改跨區域違規經營行為
由區交通運輸委牽頭,責令滴滴公司全面排查在黔江區運營但未取得當地許可的網約車,依法暫停此類車輛在非許可區域的接單權限;同時建立“許可區域+GPS軌跡”動態比對機制,防止類似違規再次發生。
(二)強化租賃車輛及駕駛員“雙準入”管理
快快公司應與滴滴公司建立信息聯動機制,在車輛出租前確認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地與擬運營區域一致;對長期在黔江等非主城區域運營的車輛,須督促駕駛員辦理相應區域備案或變更手續,做到“人、車、證、地”四統一。
(三)開展分心駕駛專項整治行動
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聯合交通運輸部門,在事故路段及學校周邊增設監控抓拍設備,并針對網約車駕駛員開展專項執法,重點查處駕車使用手機、注意力不集中等行為,典型案例納入平臺安全教育必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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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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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