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方案
重慶市黔江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
布點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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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安全管理,維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市場秩序,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制定本方案。
??? 一、總體目標?
??? 合理布局全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形成安全規范、便民利民、競爭有序,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網絡。
??? 二、基本原則
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量轄區面積、人口總量、人口集聚地、風俗習慣等情況,對各鄉鎮街道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進行總量控制,全區煙花爆竹零售店5年規劃總數451家。公安部門劃定的禁放區域不納入布點規劃。
??? 三、許可條件
全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實行專店銷售,即在專店內依法僅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主要負責人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零售經營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及外部距離。
1. 符合區級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 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橋梁下、涵洞、三層以上建筑物內;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構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構筑物內;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3. 外部距離:與220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站圍墻和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最小外部距離不得低于70m;與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最小外部距離不得低于100m;與其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最小外部距離不得低于50m。采用臨時建筑物,及兩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之間門窗和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之間最小外部距離不得低于80m。
(二)面積和存放限量。
1. 面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且不應大于200㎡。
2.存放限量:煙花爆竹零售店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煙花爆竹零售店允許存放的總藥量不超過300kg,總箱數不超過300箱,且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10㎡且≤15㎡,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7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7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15㎡且≤25㎡,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10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10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25㎡且≤35㎡,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14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14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35㎡且≤50㎡,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19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19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50㎡且≤70㎡,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25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25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70㎡且≤200㎡,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30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300箱。
(三)平面布置
1.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建構筑物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經營場所與其他方面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經營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2.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不應設置床鋪。
3.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四)建筑結構
1.建筑物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砌體承重結構、鋼架結構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
2.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m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3.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實磚墻,或者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4.外墻門窗和洞口與其正上方房間對應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裝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阻燃材料制作的雨棚。
5.安全出口應通暢。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大于100㎡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店內任意一處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顧客進出的寬度不應小于1.5m,搬運產品進出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2m。
6.安全疏散門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五)電氣與消防
1.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2.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
3.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周圍25m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阻燃材料實體隔擋。
4.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應配備至少兩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位置應便于取用。使用面積不大于100㎡時,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
6.禁止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電氣線路應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7.采用非防爆型電器時,電器應與產品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除行業法律法規以外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遵循其規定。
??? 四、辦理程序
各鄉鎮街道負責對申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的規劃布局和周邊安全條件進行初審,合格后報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和區供銷社負責對零售經營店(點)基本條件和周邊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審批發證。
五、申辦材料
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具體按照區應急管理局《關于開展2021年煙花爆竹零售換證工作的通知》(黔江應急發〔2021〕54號) 文件要求提供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
(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不準走街串巷銷售、離店經營、沿街擺賣,做到專人管理、專人銷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條件。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在我區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四)禁止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規定的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限量。禁止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
(五)采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依法注銷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對發現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依法撤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不再批準該經營者的申請。
(六)統一標志標牌。全區煙花爆竹零售店須統一標識名稱,由鄉鎮街道+加零售經營者姓名+煙花爆竹零售店組成,如:新華鄉王某某煙花爆竹零售店。應在門店內醒目位置懸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須統一安全警示標志,在門口兩邊分別張貼”易燃易爆”“嚴禁煙火“標語。
??? 七、責任追究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對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和核查的,以及審核、審批、發證把關不嚴等造成影響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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