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公開征求《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我委起草了《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了進一步增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按照《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為30天,從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向我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書面意見和建議請反饋至區住房城鄉建委322辦公室,聯系電話:79086906。
(二)電子郵件請發QQ郵箱:348769755@qq.com
附件:重慶市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黔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8月3日???????
重慶市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三章補償程序
第四章補償政策
第五章評估、復核和鑒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細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委為我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牽頭會同區級有關部門負責全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信訪、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審計、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動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委托事項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承擔委托事項的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依法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需要,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調查、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征收工作經費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按照征收補償費總額的5.8%(征收補償費總額包括:土地、房屋、構筑物、設施設備補償費、獎勵補助費)計算,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和業務素質,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實施。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轄區征收與補償方面的檔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完成征收項目后三個月內,將征收與補償相關的檔案資料交由房屋征收部門驗收、存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我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檔案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實施全市檔案資料的電子信息化集中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
未經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活動。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區政府、區住房城鄉建委、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工作經費、征收補償費用等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資金、房源等情況,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并按要求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在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計劃項目的,由區政府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調整實施。
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制定及執行,應主動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第十四條 收到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申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區政府審批。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區住房城鄉建委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前應當書面征求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其中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2/3且戶數占比超過2/3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舊城區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五條 區政府根據區住房城鄉建委的初步審查意見,認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將房屋所有權人確定為被征收人。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批準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由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二)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范圍及前兩款所列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事項和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辦法確定并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可以參與調查登記和開展預評估等前期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入戶調查通知后組織開展調查工作,登記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區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不動產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收項目業主單位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集體會審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結合剩余期限予以適當補償;認定為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集體會審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向區政府提出,區政府應當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經區城鄉建委初審后,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 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圍;
(三)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及項目業主單位;
(四)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五) 搬遷補助、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
(六) 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價格等情況;
(七) 簽約時間及期限;
(八) 征收補償方案制定單位聯系方式:
(九) 其他事項。
區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的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內,有過半戶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區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數為10人以上的,應由其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代表參會,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數少于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應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擔任。
聽證會應當依法公開舉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將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通知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并予以公告。
區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求意見和聽證情況,以及根據聽證會意見而修改的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是決定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據。
區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
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區政府可以通過將補償費用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列入年度發債計劃等方式確保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交付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和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暫停辦理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抵押及其他權利設定等手續。暫停期限直至房屋征收項目簽約期結束,需要延長的,區住房城鄉建委和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二十四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有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以下簡稱預簽協議)。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達到規定比例的,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預簽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區政府終止房屋征收程序,預簽協議不生效。預簽協議中應當注明被征收房屋價值以正式的分戶評估報告為準。
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由區政府根據征收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90%。
第二十五條區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區政府應當于7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項目所在地轄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房屋征收和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程序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根據本行政轄區實際情況,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合理原則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程序制定本行政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應的補償、補助、獎勵標準,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實施。征求意見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經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提供指定區域和時段,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方面的查詢服務,出具查詢結果。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為自然人且死亡的,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
第三十一條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已簽訂預簽協議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修正房屋價值后,預簽協議自動轉為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應當明確的主要事項有: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設施設備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分戶補償情況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二條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實際使用人的,被征收人應當告知并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
在補償協議約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時,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經房屋征收部門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補償協議的決定,明確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補償協議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經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區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并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應當發出催告書。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區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預簽協議轉為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房屋征收部門,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權屬登記。
補償決定或者履行補償協議決定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辦理相應土地房屋的權屬登記。
第四章 補償政策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確無記載或記載不明確的,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論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準,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明確的,參照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用途認定;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均不明確的,根據該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用途進行綜合認定;無法綜合認定的,按房屋實際用途認定。
經前款認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變更而應依法補繳相關稅費、土地價款等情況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用途變更前后的評估價值差,從該被征收房屋補償款中扣除相當價值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并告知公房承租人。產權單位應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征收直管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單位應當給予公房承租人適當補償。
征收自管公房,產權單位應當書面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處置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處置意見簽訂補償協議。
第三十七條房屋征收范圍內,以產權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與土地使用權面積比值(以下簡稱容積比值)小于1的,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的規劃容積率、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同一宗地上存在多個房屋產權戶,且房屋產權證未記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按照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的建筑面積總和與該宗土地使用權面積計算容積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占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建筑面積總和的比值份額計算。
第三十八條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面積;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應補償面積。
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其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選擇產權調換住宅公攤系數高于15%的,其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未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實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計算后的應補償面積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項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區行政轄區內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的,可按照45平方米進行補償。
住房保障部門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優先滿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第四十條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其建筑面積大于產權調換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產權調換多套住宅,但用于產權調換的多套住宅總面積或總評估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或評估價值相當。
第四十一條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交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與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積部分的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交納,超出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納。
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實施產權調換多套住宅的,前款規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按多套住宅總建筑面積計算。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為住宅,而實際改為非住宅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房屋坐落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證明一致,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2年以上并能夠提供相應完稅憑證的,可以結合實際用途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四十三條征收非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權的,區政府可以結合產權調換房源情況,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符合產業園區政策的,鼓勵被征收人進駐產業園區安置經營,并享受產業園區的支持政策。
征收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非住宅的,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在符合規劃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產業發展導向的前提下,結合被征收人現狀和發展需要,在征收雙方協商一致且可操作的情況下,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由區政府提供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四十四條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協議約定計算。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未按協議約定日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規定,且用于生產制造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過前款規定補償標準的50%。
第四十五條因房屋征收造成企業等市場主體設施設備價值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搬遷補助費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0%以上20%以下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參照評估價值予以補償。除房屋征收部門有專門要求外,補償后的設施設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離。
對設施設備進行評估的,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提供設施設備購置及其品牌、編號等相關憑據。
第四十六條產權調換房屋達到交付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被征收人接房,并告知接房期限以及停發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時間。
第四十七條被征收居民的子女遷出原戶籍后需要義務教育入學的,在征收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的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招生辦法入學。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房屋被征收而遷出原戶籍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產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并案辦理,并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和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后重新承受的房屋,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取得的貨幣補償,按照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評估、復核和鑒定
第四十九條在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區政府官方網站上,公布征集評估機構的報名信息,明確報名條件、評估費標準等事項。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可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名。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報名情況,遴選不少于3家近3年內未出現評估重大差錯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評估機構,作為候選的評估機構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五十條被征收人應當在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協商確定本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并采取投票方式或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采取投票方式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的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選票的評估機構當選。
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應由1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確定2家以上的評估機構,并由其共同協商確定1家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指定。
第五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并向確定的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征收評估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的規模、服務內容分檔次確定,一般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
第五十二條 按照《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評估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干預征收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五十三條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有關信息資料的,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向區住房城鄉建委及區房屋征收中心提供查詢便利。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未經不動產登記建筑合法性認定結論、被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結論和產權調換房屋信息等有關資料,為房屋價值評估提供依據和便利條件。
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便利,并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和有關設施設備價值評估所需的信息資料。
因被征收人單方面原因而造成不能實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征收部門、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建筑面積相當的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注明。
第五十四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個工作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五十五條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正式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沒有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并說明依據、理由。
評估機構不得以復核評估為由,收取申請人的任何費用。
第五十七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復核評估的鑒定工作,如實提供評估資料信息,并對提供的資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鑒定意見書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按鑒定意見要求修改評估報告,并送達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
第五十九條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預先繳納。
鑒定意見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鑒定費用由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并退還申請人預先繳納的鑒定費;鑒定意見維持復核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權屬性質、區位、用途、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二)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三)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建設且自行管理的房屋。
(四)公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涉及的“戶”,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書計算。
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2〕18號)、《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2〕194號)同時廢止。
《實施辦法(草擬稿)》條文依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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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
參 考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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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細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
【依據】《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市細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細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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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適用范圍】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
【依據】《市條例》第二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 《市細則》第二條: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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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立法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 |
【依據】《市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 《市細則》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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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職責分工】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委為我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牽頭會同區級有關部門負責全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信訪、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審計、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區級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動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
【依據】《市條例》第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市細則》第四條: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開展專項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活動。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配合工作。 第五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征收項目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協商確定,或者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確定一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協調和推進房屋征收項目實施,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商制定并實施統一的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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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組織委托】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委托事項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承擔委托事項的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依法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需要,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調查、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
【依據】《市條例》第五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為后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開展征收工作。 根據需要,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市細則》第六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委托事項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承擔委托事項的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依法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活動。 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需要,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調查、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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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工作經費】區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征收工作經費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按照征收補償費總額的5.8%(征收補償費總額包括:土地、房屋、構筑物、設施設備補償費、獎勵補助費)計算,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
【依據】《市條例》第六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所需費用的標準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細則》第七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中心城區的征收工作經費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征收工作經費標準由當地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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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業務培訓】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和業務素質,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實施。 |
【依據】《市條例》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法律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市細則》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和業務素質,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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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征收檔案】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轄區征收與補償方面的檔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完成征收項目后三個月內,將征收與補償相關的檔案資料交由房屋征收部門驗收、存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我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檔案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實現我區檔案資料的電子信息化集中管理。 |
【依據】《市細則》第九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轄區征收與補償方面的檔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完成征收項目后三個月內,將征收與補償方面的檔案資料交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驗收、存檔。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檔案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實施全市檔案資料的電子信息化集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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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禁止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 未經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活動。 |
【依據】《市條例》第八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市細則》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 未經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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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區政府、區住房城鄉建委、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工作經費、征收補償費用等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
【依據】《市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市細則》第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工作經費、征收補償費用等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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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房屋征收情形】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依據】《市條例》第十條: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提出審查意見,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項目涉及多個區縣(自治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牽頭協調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指導。 《市細則》第十二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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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征收計劃備案】區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資金、房源等情況,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在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計劃項目的,由區政府決定,并按要求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制定及執行,應主動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
【依據】《市條例》第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統籌資金、房源,合理制定本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制定和執行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細則》第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資金、房源等情況,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在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實施中,確需調整年度計劃項目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調整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制定及執行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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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征收項目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
【依據】《市條例》第十條: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提出審查意見,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項目涉及多個區縣(自治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牽頭協調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指導。 《市細則》第十四條: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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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初步審查、事前征求意見】收到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申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區政府審批。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區住房城鄉建委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前應當書面征求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其中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2/3且戶數占比超過2/3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舊城區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
【依據】《市條例》第十二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前應當書面征求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 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市細則》第十五條: 收到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申請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前應當書面征求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其中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2/3且戶數占比超過2/3的所有權人同意舊城區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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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征收項目公布、確定被征收人】區政府根據區住房城鄉建委的初步審查意見,認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將房屋所有權人確定為被征收人。 |
【依據】《市條例》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范圍確定被征收人。 《市細則》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認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將房屋所有權人確定為被征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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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暫停辦理手續】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批準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由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二)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范圍及前兩款所列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事項和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
【依據】《市條例》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批準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二)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范圍及前兩款所列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事項和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市細則》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批準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二)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范圍及前兩款所列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事項和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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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確定評估機構、啟動預評估】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辦法確定并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可以參與調查登記和開展預評估等前期服務工作。 |
【依據】《市條例》第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項目和范圍確定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征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公告,報名期限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將已經報名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名單不得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二)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后五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公示名單中的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期間被征收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方式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三)采取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市細則》第十八條: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確定并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可以參與調查登記和開展預評估等前期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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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入戶調查通知后組織開展調查工作,登記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
【依據】《市條例》第十六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給予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市細則》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入戶調查通知后組織開展調查工作,登記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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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區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不動產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收項目業主單位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集體會審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結合剩余期限予以適當補償;認定為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集體會審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向區政府提出,區政府應當進行核實。 |
【依據】《市條例》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當給予配合。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調查結果進行認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市細則》第二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不動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集體會審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結合剩余期限予以適當補償;認定為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標準。 集體會審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提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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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經區城鄉建委初審后,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及項目業主單位;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五)搬遷補助、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 (六)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價格等情況; (七)簽約時間及期限; (八)征收補償方案制定單位聯系方式: (九)其他事項。 區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的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
【依據】《市條例》第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五)搬遷補助、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 (六)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價格等情況; (七)簽約時間及期限; (八)征收補償方案制定單位聯系方式; (九)其他事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市細則》第二十一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經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五)搬遷補助、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 (六)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價格等情況; (七)簽約時間及期限; (八)征收補償方案擬定單位聯系方式; (九)其他事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的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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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聽證程序】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內,有過半戶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區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數為10人以上的,應由其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代表參會,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 10人;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數少于 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應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擔任。 聽證會應當依法公開舉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將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通知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并予以公告。 區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求意見和聽證情況,以及根據聽證會意見而修改的情況予以公布。 |
【依據】《市條例》第十九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半數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應當不少于十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眾擔任。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并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以及根據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市細則》第二十二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內,有過半戶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數為10人以上的,應由其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確定代表參會,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數少于 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應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擔任。 聽證會應當依法公開舉行。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將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通知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并予以公告。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求意見和聽證情況,以及根據聽證會意見而修改的情況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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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風險評估】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是決定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據。 區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應急預案。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市細則》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是決定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據。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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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補償費用到位】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 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區政府可以通過將補償費用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列入年度發債計劃等方式確保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交付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和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暫停辦理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抵押及其他權利設定等手續。暫停期限直至房屋征收項目簽約期結束,需要延長的,區住房城鄉建委和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 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暫停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轉移和其他權利設定,暫停期直至房屋征收項目簽約期結束。 《市細則》第二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 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將補償費用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列入年度發債計劃等方式確保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交付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明晰、質量安全達到國家標準。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和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暫停辦理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抵押及其他權利設定等手續。暫停期限直至房屋征收項目簽約期結束,需要延長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和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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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預先簽約】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有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以下簡稱預簽協議)。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達到規定比例的,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預簽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區政府終止房屋征收程序,預簽協議不生效。預簽協議中應當注明被征收房屋價值以正式的分戶評估報告為準。 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由區政府根據征收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90%。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征收程序,補償協議不生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比例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市細則》第二十五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有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以下簡稱預簽協議)。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達到規定比例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預簽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終止房屋征收程序,預簽協議不生效。預簽協議中應當注明被征收房屋價值以正式的分戶評估報告為準。 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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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征收決定】區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三條 中心城區內被征收人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資金和房源情況等相關資料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人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細則》第二十七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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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區政府應當于7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項目所在地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房屋征收和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于七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市細則》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于7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和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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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補償標準】區政府根據本行政轄區實際情況,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合理原則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程序制定本行政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應的補償、補助、獎勵標準,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實施。征求意見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搬遷補助、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助和獎勵。中心城區的補助、獎勵標準在實施前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市細則》第二十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補償的住房保障政策,以及補償、補助、獎勵科目及其相應的最高限額標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增加補償、補助、獎勵科目。 在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補償、補助和獎勵的最高限額標準內,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合理原則和前款規定要求,制定轄區相應的補償、補助、獎勵標準,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實施。征求意見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 中心城區內各區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在公布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業務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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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補償內容】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搬遷補助、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助和獎勵。中心城區的補助、獎勵標準在實施前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市細則》第三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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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評估價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經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提供指定區域和時段,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方面的查詢服務,出具查詢結果。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市細則》第三十一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按本細則規定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經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提供指定區域和時段,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方面的查詢服務,出具查詢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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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為自然人且死亡的,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市細則》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為自然人且死亡的,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的合法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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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補償協議簽訂】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已簽訂預簽協議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修正房屋價值后,預簽協議自動轉為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應當明確的主要事項有: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設施設備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分戶補償情況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二條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設施設備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市細則》第三十三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已簽訂預簽協議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房屋價值后,預簽協議自動轉為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應當明確的主要事項有: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設施設備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分戶補償情況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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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履行補償及搬遷義務】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實際使用人的,被征收人應當告知并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 在補償協議約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時,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經房屋征收部門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補償協議的決定,明確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補償協議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三條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履行補償義務;未履行補償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履行搬遷義務;有其他實際使用人的,被征收人應當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被征收人超過搬遷期限不履行搬遷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書面決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細則》第三十四條: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實際使用人的,被征收人應當告知并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 在補償協議約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經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補償協議決定,明確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補償協議決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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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征收補償決定】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經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區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并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應當發出催告書。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區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合理,其內容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房屋實際使用人為公房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告知公房承租人搬遷期限等事項。 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市細則》第三十五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經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并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出催告書。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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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預簽協議轉為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房屋征收部門,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權屬登記。 補償決定或者履行補償協議決定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辦理相應土地房屋的權屬登記。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四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相關權屬登記。 被征收房屋因征收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時辦理相關權屬登記。 《市細則》第三十六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預簽協議轉為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權屬登記。 補償決定或者履行補償協議決定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辦理相應土地房屋的權屬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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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房屋性質用途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確無記載或記載不明確的,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論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準,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明確的,參照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用途認定;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均不明確的,根據該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用途進行綜合認定;無法綜合認定的,按房屋實際用途認定。 經前款認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變更而應依法補繳相關稅費、土地價款等情況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用途變更前后的評估價值差,從該被征收房屋補償款中扣除相當價值的款項。 |
【依據】《市細則》第三十七條: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確無記載或記載不明確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論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準,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明確的,參照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用途認定;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均不明確的,根據該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用途進行綜合認定;無法綜合認定的,按房屋實際用途認定。 經前款認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變更而應依法補繳相關稅費、土地價款等情況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用途變更前后的評估價值差,從該被征收房屋補償款中扣除相當價值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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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公房的征收補償】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并告知公房承租人。產權單位應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征收直管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單位應當給予公房承租人適當補償。 征收自管公房,產權單位應當書面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處置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處置意見簽訂補償協議。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八條 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并告知公房承租人。產權單位應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征收直管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單位應當給予公房承租人適當補償。 征收自管公房,產權單位應當書面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處置意見,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處置意見簽訂補償協議。 《市細則》第三十八條: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并告知公房承租人。產權單位應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征收直管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單位應當給予公房承租人適當補償。 征收自管公房,產權單位應當書面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處置意見,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處置意見簽訂補償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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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土地面積大于房屋建筑面積補償】房屋征收范圍內,以產權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與土地使用權面積比值(以下簡稱容積比值)小于1的,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的規劃容積率、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同一宗地上存在多個房屋產權戶,且房屋產權證未記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按照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的建筑面積總和與該宗土地使用權面積計算容積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占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建筑面積總和的比值份額計算。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一條:征收范圍內,以產權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與土地使用權面積比值小于一的,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建筑面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規劃容積率等因素進行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市細則》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以產權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與土地使用權面積比值(以下簡稱“容積比值”)小于1的,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的規劃容積率、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同一宗地上存在多個房屋產權戶,且房屋產權證未記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按照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的建筑面積總和與該宗土地使用權面積計算容積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占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建筑面積總和的比值份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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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公攤面積政策】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面積;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應補償面積。 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其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選擇產權調換住宅公攤系數高于15%的,其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未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
【依據】《市細則》第四十條: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面積;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應補償面積。 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其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選擇產權調換住宅公攤系數高于15%的,其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未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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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住房保障】實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計算后的應補償面積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項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區行政轄區內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的,可按照45平方米進行補償。 住房保障部門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優先滿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
【依據】《市細則》第四十一條:實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按照本細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計算后的應補償面積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項目公布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照45平方米進行補償: (一)征收項目所在地為中心城區,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區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的; (二)征收項目所在地為中心城區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區縣(自治縣)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的。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優先滿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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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產權調換多套住宅】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其建筑面積大于產權調換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產權調換多套住宅,但用于產權調換的多套住宅總面積或總評估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或評估價值相當。 |
【依據】《市細則》第四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其建筑面積大于產權調換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產權調換多套住宅,但用于產權調換的多套住宅總面積或總評估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或評估價值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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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維修資金交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交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與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積部分的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交納,超出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納。 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實施產權調換多套住宅的,前款規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按多套住宅總建筑面積計算。 |
【依據】《市細則》第四十三條: 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交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與被征收房屋等建筑面積部分的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交納,超出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納。 按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產權調換多套住宅的,前款規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按多套住宅總建筑面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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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住改非補償】被征收房屋為住宅,而實際改為非住宅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房屋坐落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證明一致,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2年以上并能夠提供相應完稅憑證的,可以結合實際用途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依據】《市細則》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而實際改為非住宅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房屋坐落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證明一致,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2年以上并能夠提供相應完稅憑證的,可以結合實際用途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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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非住宅產權調換】征收非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權的,區政府可以結合產權調換房源情況,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符合產業園區政策的,鼓勵被征收人進駐產業園區安置經營,并享受產業園區的支持政策。 征收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非住宅的,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在符合規劃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產業發展導向的前提下,結合被征收人現狀和發展需要,在征收雙方協商一致且可操作的情況下,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由區政府提供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選擇。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九條: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產權調換房源實際情況統籌考慮,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 符合產業園區政策情況的,鼓勵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進入產業園區安置,并享受產業園區范圍內相應的支持政策。 《市細則》第四十五條:征收非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產權調換房源情況,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符合產業園區政策的,鼓勵被征收人進駐產業園區安置經營,并享受產業園區的支持政策。 征收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非住宅的,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在符合規劃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產業發展導向的前提下,結合被征收人現狀和發展需要,在征收雙方協商一致且可操作的情況下,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房屋價值相等原則,提供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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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協議約定計算。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未按協議約定日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規定,且用于生產制造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過前款規定補償標準的50%。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對房屋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因房屋征收造成企業等市場主體設施設備價值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前款涉及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細則》第四十六條: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協議約定計算。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未按協議約定日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規定,且用于生產制造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過前款規定補償標準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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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設施設備補償及評估】因房屋征收造成企業等市場主體設施設備價值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搬遷補助費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0%以上20%以下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參照評估價值予以補償。除房屋征收部門有專門要求外,補償后的設施設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離。 對設施設備進行評估的,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提供設施設備購置及其品牌、編號等相關憑據。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對房屋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因房屋征收造成企業等市場主體設施設備價值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前款涉及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細則》第四十七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業等市場主體設施設備價值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搬遷補助費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0%以上20%以下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參照評估價值予以補償。除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有專門要求外,補償后的設施設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離。 對設施設備進行評估的,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提供設施設備購置及其品牌、編號等相關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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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停發補助】產權調換房屋達到交付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被征收人接房,并告知接房期限以及停發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時間。 |
【依據】《市細則》第四十八條:產權調換房屋達到交付標準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被征收人接房,并告知接房期限以及停發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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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公共服務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子女遷出原戶籍后需要義務教育入學的,在征收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的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招生辦法入學。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房屋被征收而遷出原戶籍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
【依據】《市條例》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居民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以一次性選擇六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產權調換房屋的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教育部門劃片招生辦法入學。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征收而遷出原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市細則》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居民的子女遷出原戶籍后需要義務教育入學的,在征收時可一次性選擇六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的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招生辦法入學。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房屋被征收而遷出原戶籍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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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稅費繳納】產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并案辦理,并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和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后重新承受的房屋,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取得的貨幣補償,按照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并案辦理,并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取得貨幣補償款的,按照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或者土地增值稅。 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或者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交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與被征收房屋等面積部分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交納,超出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納。 《市細則》第五十條:產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并案辦理,并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和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后重新承受的房屋,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契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取得的貨幣補償,按照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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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報名推薦】在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區政府官方網站上,公布征集評估機構的報名信息,明確報名條件、評估費標準等事項。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可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名。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報名情況,遴選不少于3家近3年內未出現評估重大差錯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評估機構,作為候選的評估機構向被征收人公示。 |
【依據】《市條例》第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項目和范圍確定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征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公告,報名期限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將已經報名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名單不得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二)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后五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公示名單中的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期間被征收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方式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三)采取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市細則》第五十一條:在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本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公告征集評估機構,明確報名條件、評估費標準等事項。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可向征收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報名。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報名情況,遴選不少于3家近3年內未出現評估重大差錯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評估機構,作為候選的評估機構向被征收人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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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評估機構確定】被征收人應當在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協商確定本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并采取投票方式或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采取投票方式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的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選票的評估機構當選。 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應由1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確定2家以上的評估機構,并由其共同協商確定1家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指定。 |
【依據】《市條例》第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項目和范圍確定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征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公告,報名期限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將已經報名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名單不得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二)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后五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公示名單中的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期間被征收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方式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三)采取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市細則》第五十二條:被征收人應當在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協商確定本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投票方式或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采取投票方式確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且戶數占比2/3以上的被征收人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的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選票的評估機構當選。 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應由1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確定2家及以上的評估機構,并由其共同協商確定1家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協商不成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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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評估委托】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并向確定的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征收評估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的規模、服務內容分檔次確定,一般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 |
【依據】《市條例》第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項目和范圍確定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征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公告,報名期限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將已經報名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名單不得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二)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后五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公示名單中的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期間被征收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方式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三)采取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市細則》第五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并向確定的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征收評估費用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規模、服務內容分檔次確定,一般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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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評估的禁止行為】按照《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評估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干預征收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
【依據】《市條例》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評估工作,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干預征收評估活動或者評估結果。 《市細則》第五十四條: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評估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干預征收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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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評估業務活動】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有關信息資料的,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向區住房城鄉建委及區房屋征收中心提供查詢便利。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未經不動產登記建筑合法性認定結論、被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結論和產權調換房屋信息等有關資料,為房屋價值評估提供依據和便利條件。 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便利,并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和有關設施設備價值評估所需的信息資料。 因被征收人單方面原因而造成不能實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征收部門、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建筑面積相當的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注明。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條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及產權調換房屋情況等資料信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資料信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實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同類建筑中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大小相近的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協助實地查勘而造成評估失實的,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 《市細則》第五十五條: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有關信息資料的,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查詢便利。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未經不動產登記建筑合法性認定結論、被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結論和產權調換房屋信息等有關資料,為房屋價值評估提供依據和便利條件。 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便利,并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和有關設施設備價值評估所需的信息資料。 因被征收人單方面原因而造成不能實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建筑面積相當的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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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評估結果公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個工作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七個工作日。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被征收人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重新核實并對確屬有誤的進行修正。 《市細則》第五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個工作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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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分戶評估報告送達】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正式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應當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 《市細則》第五十七條: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正式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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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沒有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并說明依據、理由。 評估機構不得以復核評估為由,收取申請人的任何費用。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或者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應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市細則》第五十八條:被征收人或者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沒有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并說明依據、理由。 評估機構不得以復核評估為由,收取申請人的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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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鑒定申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復核評估的鑒定工作,如實提供評估資料信息,并對提供的資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征收評估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市細則》第六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復核評估的鑒定工作,如實提供評估資料信息,并對提供的資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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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鑒定意見執行】鑒定意見書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按鑒定意見要求修改評估報告,并送達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 |
【依據】《市細則》第六十一條:鑒定意見書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按鑒定意見要求修改評估報告,并送達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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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鑒定費用】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預先繳納。 鑒定意見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鑒定費用由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并退還申請人預先繳納的鑒定費;鑒定意見維持復核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
【依據】《市條例》第三十五條 征收評估費用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規模、服務內容分檔次確定,一般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千分之五。 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但是,鑒定結論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市細則》第六十二條: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預先繳納。 鑒定意見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鑒定費用由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并退還申請人預先繳納的鑒定費;鑒定意見維持復核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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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術語解釋】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權屬性質、區位、用途、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二)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三)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建設且自行管理的房屋。 (四)公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房屋使用人。 |
【依據】《市條例》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二)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三)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建設自行管理的房屋。 (四)公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房屋使用人。 (五)中心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市細則》第六十四條: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權屬性質、區位、用途、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二)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三)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建設且自行管理的房屋。 (四)公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房屋使用人。 (五)中心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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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計算單位】本辦法涉及的“戶”,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書計算。 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
【依據】《市條例》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書計戶。 《市細則》第六十五條:本細則涉及的“戶”,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書計算。 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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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2〕18號)、《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2〕194號)同時廢止。 |
【依據】《市條例》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細則》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等有關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12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11〕12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