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管理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現下列情形的,保障對象應當主動申報退出保障:
1、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840元的。
2、廉租住房租賃家庭已購私家車的(摩托車、電動單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3、廉租住房租賃家庭經商辦企的;
4、廉租住房家庭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本市住房并超過人均保障面積標準15㎡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我區住房并超過人均保障面積標準15㎡的。
5、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房屋,其行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不良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2、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且自書面催收滿30日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6、不再符合相應住房保障條件但拒絕騰退房屋的。
承租人退房時應騰空所住房屋,并結清租金、物管費、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物管公司核實后出具解除協議,承租人攜帶解除協議到區住房保障中心辦理退房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