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區沙壩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沙壩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壩府發〔2023〕183號
黔江區沙壩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沙壩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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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各站、辦、所,鎮級各部門,有關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燃氣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據《重慶市黔江區城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黔江安委〔2023〕12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黔江區沙壩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各相關部門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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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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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壩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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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刻汲取近年來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教訓,強化風險防范和隱患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重慶市黔江區城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黔江安委〔2023〕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重慶市黔江區城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黔江安委〔2023〕12號文件要求,加強屬地監管責任,深入開展全鏈條“大起底”排查整治,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努力從根本上消除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確保全年全鎮燃氣油氣安全。
二、組織保障
成立沙壩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由羅妍蕾同志任組長,謝青、何洪波同志任副組長。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在應急辦,經濟發展辦負責人謝永儀、應急辦負責人甘昌華共同擔任工作專班辦公室主任,黨政辦、財政辦、經濟發展辦、應急辦、平安辦、鄉村建設服務中心、文化服務中心、沙壩派出所為成員。工作專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抓好統籌協調、密切配合上級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重點任務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業生產、充裝、經營“問題氣”等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燃氣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對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足、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未對其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實施安全管理規范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經發辦)
2.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管道進行巡查維護,未對管道燃氣加臭,未對使用管道燃氣的餐飲企業等用戶進行戶內燃氣設施定期安全檢查,未告知用戶不得擅自改裝戶內燃氣設施、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等安全用氣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經營企業未要求其送氣人員在送氣時開展隨瓶安檢的;以及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向餐飲企業配送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經發辦)
3.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充裝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對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充裝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平安辦)
4.對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充裝企業在充裝時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氣瓶,未依法開展氣瓶檢驗檢測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查處的氣瓶必須移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嚴禁不合格氣瓶再次流入市場。(平安辦)
5.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對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生產企業生產氣質不達標、無警示性臭味、非法摻混二甲醚等“問題氣”,向無經營或充裝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用于經營的燃氣,工業燃料生產企業、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經營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產品非法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應急辦、平安辦)
6.對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對非法充裝和銷售“黑氣瓶”等,要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對典型案例,強化執法震懾。(應急辦、平安辦、派出所、經發辦)
7.對燃氣經營、充裝企業不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應急辦、經發辦、平安辦、鄉村建設服務中心)
(二)深入排查整治“問題瓶”“問題閥”“問題軟管”等燃氣具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對企業未取得制造許可或者不具備生產條件仍從事氣瓶和壓力管道元件生產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已取得制造許可的企業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問題瓶”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立即查封扣押,納入產品“黑名單”。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用“氣液雙相”氣瓶要召回并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平安辦,派出所)
2.對企業生產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的行為要嚴厲查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對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對發現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要及時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場;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構成犯罪的,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強化執法震懾。(平安辦,派出所)
3.企業違規在有形市場或電商平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假冒偽劣的“問題瓶”及“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等燃氣具及配件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立即下架處理,追蹤溯源,實施源頭治理。(平安辦,派出所)
(三)深入排查整治“問題管網”等燃氣油氣輸送配送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對燃氣管道老化或帶病運行、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及穿越密閉空間等“問題管網”,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實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安全運行;對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責任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責任。(經發辦、鄉村建設服務中心)
2.對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對已取得許可但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派出所)
3.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檢測,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操作、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平安辦)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飲企業“問題環境”等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對餐飲企業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制定和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違規用氣、用火、用電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施處罰。(應急辦、經發辦)
2.對餐飲企業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未分開放置的,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未規范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應急辦、經發辦)
3.有關部門單位發現餐飲企業使用禁止使用的50千克“氣液雙相”氣瓶、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燃燒器具進行中壓供氣,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二甲醚)氣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時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由其對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依法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平安辦、派出所、經發辦)
4.對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未規范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暢通、在門窗上設置了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急辦、派出所、鄉村建設服務中心)
5.學校、民政服務機構、旅游景區、醫院、工礦商貿企業等相關監管部門應參照上述餐飲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要求,督促使用城鎮燃氣的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并將安全管理納入本行業領域安全監督管理。(文化服務中心、經發辦、民政辦、應急辦)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氣油氣安全監管執法環節突出問題。
1.對未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責任不實不細不落基層、監管執法“寬松虛軟”等問題加強督促檢查。(相關部門)
2.對城鎮燃氣油氣經營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等問題加強監管執法。對存在問題的,除責令整改、罰款等處罰外,要結合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對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評估,依法依規處理。(經發辦)
3.對氣瓶、燃氣具及配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生產銷售企業加強監管執法,切實將假冒偽劣產品清出市場。及時將執法情況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引導用戶自覺選擇安全產品。(平安辦)
4.對運輸企業未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加強燃氣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控管理,對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等加強監管執法。(派出所)
5.對非法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產品違規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生產企業、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經營企業加強監管執法。(應急辦)
6.對餐飲企業(用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從業人員開展管道天然氣、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安全、消防安全常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有關監管和執法部門。(經發辦)
7.對餐飲企業等單位用戶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情況,電源火源管理,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安裝使用,加強督促指導,存在的突出問題隱患,加強執法檢查,督促落實整改責任。(應急辦)
8.對使用管道天然氣、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的學校、民政服務機構、旅游景區、醫院、工礦商貿企業等單位各相關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責任,排查整治燃氣油氣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和監管執法的突出問題。(相關部門)
四、綜合施策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一)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1.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充裝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落實機制,制定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和安全生產重點崗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清單和操作規程卡、應急處置卡。要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充分發揮其在運行維護、隱患排查整治、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的作用。要健全生產運行管理制度,強化運行維護和“日周月”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安全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應急辦、經發辦、平安辦)
2.督促使用管道天然氣、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的餐飲企業(用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關鍵崗位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定期開展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隱患排查整治制度。推廣智能型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等安全設施,鼓勵委托專業技術機構提供燃氣安全服務。(經發辦)
3.督促使用管道天然氣、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的學校、民政服務機構、旅游景區、醫院、企業食堂等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關鍵崗位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定期開展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隱患排查整治制度推廣智能型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等安全設施,鼓勵委托專業技術機構提供燃氣安全服務。(相關部門)
4.督促燃氣灶具、燃氣熱水器、燃氣管道、燃氣閥、燃氣安全裝置等燃氣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安全和市場相關法規規范要求,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平安辦)
5.督促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單位將其配套的燃氣線路、管道、設備,以及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等安全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落實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鼓勵提高設計建設標準,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相關部門)
6.督促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責任,按規定查清地下管線狀況、制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后開展施工作業活動。(鄉村建設服務中心)
7.督促各類單位加強建筑紅線內(產權范圍內)燃氣管道設施運行維護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相關部門)
8.督促餐飲企業(用戶)落實燃氣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設施檢查和維護保養,及時排查整治隱患。(經發辦)
9.督促學校、民政服務機構、旅游景區、醫院等使用城鎮燃氣的單位落實燃氣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設施檢查和維護保養,及時排查整治隱患。(相關部門)
10.將居民用戶燃氣安全管理納入網格化治理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網格員、社區、物業等作用,將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入戶檢查、隱患整治、應急處置、燃氣設施保護等融入到相關工作中,確保居民用戶入戶檢查到位、隱患整治到位,推進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戶內軟管安全排查整改、安全裝置加裝等工作順利實施。(相關部門)
(二)推進燃氣安全監管智能化建設。
1.將燃氣安全“一件事”納入本地區、本部門“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任務一并實施,按照市級相關部門要求,積極爭取市級支持,配合區級相關部門資源共享、業務協同,實現感知監測、分析研判、任務分撥、協同處置、結果反饋智能化管理(相關部門)
2.配合區級相關部門將液化石油氣(二甲醚)氣瓶監管納入數字經濟應用系統一并實施,全面推行“一瓶一碼”氣瓶充裝追溯賦碼建檔和充裝自動識別,健全追溯賦碼系統應用規則,通過電子標簽或二維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氣瓶的跟蹤追溯管理,提升液化石油氣(二甲醚)氣瓶充裝智能化監管水平。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燃氣具,實施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安辦、經發辦)
3.推動瓶裝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經營企業建立配送信息系統,對配送人員、配送工具、配送操作等實現智能化監管。(經發辦)
4.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鐵路等工程,按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同步使用數字化智能化燃氣安全裝置,接入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和三級城市運行治理中心等平臺,提升感知監測、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能力。(鄉村建設服務中心、特色產業辦、派出所)
(三)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安全素養。
1.充分利用廣播、掛圖、LED、院壩會等宣傳資源,加強燃氣安全宣傳。通過上級部門制作專題節目、編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類方法手段,廣泛進行燃氣安全等法律法規、常識知識、案例警示等內容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自覺保護燃氣設施,自覺抵制“問題氣”“問題瓶”“問題閥”“問題軟管”,確保燃氣使用環節安全。專項整治期間,建立燃氣安全宣傳制度,制定中長期和年度、月度宣傳計劃,充分利用本地區、本系統宣傳資源,按月開展燃氣安全宣傳。
2.企業主要負責人結合一線從業人員的崗位實際,制定中長期和年度、月度培訓教育計劃,常態化、系統性開展全員法治教育、安全風險教育、專業技術培訓、應急處置技能培訓。
3.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設,形成“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的社會氛圍。組織社區、企業、學校等全社會各方面,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各類安全會議培訓內容,持續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燃氣安全使用和應急處置知識,提升社會公眾防范和化解燃氣安全風險隱患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燃氣經營企業與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加大燃氣專業人才培養和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力度。
五、實施步驟
(一)集中攻堅階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前期開展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回頭看”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方案,組建工作專班,建立工作機制,對燃氣油氣全鏈條風險隱患深挖細查、對深層次矛盾問題“大起底”,做到全覆蓋、無死角,堅決消除風險隱患。
(二)全面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堅的基礎上,再用半年左右時間,基本建立燃氣油氣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的機制,切實鞏固集中攻堅成效。要盯牢風險隱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隱患的整治;要及時開展排查整治“回頭看”,確保存量安全隱患逐項及時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彈;要加強燃氣油氣氣瓶、燃氣具及配件市場治理整頓,從源頭嚴控增量安全隱患。
(三)建立長效機制階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燃氣油氣安全隱患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實行標本兼治,突出源頭管理。2025年底前,認真總結推廣專項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城鎮燃氣油氣市場監管機制,健全城鎮燃氣油氣安全管理體制,強化燃氣安全綜合管理責任和部門“三管三必須”責任,加強人財物等要素保障,持續提升燃氣油氣本質安全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養,推動燃氣油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基本建立燃氣油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研究、督導燃氣安全,落實燃氣安全管理責任,解決制約、影響燃氣安全的重大問題,采取措施充實基層燃氣安全監管力量,增設燃氣安全監管專崗,推動將燃氣安全監管納入基層消防、綜合安全等基層治理體系,提升安全監管能力。分管各項工作的同志,要抓好具體落實,把燃氣安全納入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工作一并研究、一并布置、一并檢查,齊抓共管。專項整治期間,主要負責人每個月要調度一次燃氣安全工作。
(二)精心組織實施。
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政府統籌、條塊協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運行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社區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規則、責任清單,確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員配置到位、資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實到位,堅決防止推諉扯皮、責任懸空。要堅持“眼睛向下”,切實把燃氣安全的責任和壓力傳導到基層末梢,夯實燃氣安全管理基礎。建立完善調度通報、督導評估、督辦交辦、警示建議、重點約談等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做到緊盯不放、一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