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區石會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會鎮2022年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石會府發〔2022〕30號
黔江區石會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石會鎮2022年度防汛抗旱應急
預案》的通知
各村(社區),各辦、站、所、中心,鎮級各部門:
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現將《石會鎮2022年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黔江區石會鎮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會鎮2022年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我鎮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主要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黔江區石會鎮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防汛抗旱并舉、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
(2)堅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防控、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協同應對的原則。
(4)堅持統籌兼顧,既防災減災,又充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原則。
1.5預案體系
我鎮防汛抗旱預案體系分為三個層次:
1.5.1《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是本預案編制的依據。
1.5.2《黔江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是本預案編制的主要依據。
1.5.3本預案是我鎮防汛抗旱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總體預案。
1.5.4各村(居)、重要防洪部位、各水庫工程、山洪災害易發區、抗旱水源工程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根據防汛抗旱應急搶險工作需要,參照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單項的防洪搶險和抗旱預案(方案)。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石會鎮防汛抗旱組織機構及職責
2.1.1組織機構
石會鎮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江河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在石會鎮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鎮應急委)的領導和石會鎮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救災辦、總值班室、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鎮應急辦)的綜合協調下,負責組織指揮全鎮防汛抗旱工作,下設鎮防汛抗旱江河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鎮防辦)在農業服務中心。
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組長由鎮人民政府鎮長向海軍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副鎮長劉波、副鎮長鄒煒擔任。全體班子成員、黨政辦、財政所、應急辦、規劃管理環保辦、民政和社會事務辦、經發辦、農業服務中心、石會派出所、石會衛生院、石會國土所為成員。
2.1.2職責
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職責:負責領導、組織全鎮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擬訂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制度,組織制訂防汛抗旱規劃、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防御洪水方案。組織防汛抗旱知識與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等。
成員單位職責:承辦鎮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鎮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全鎮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指導、監督全鎮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指導全鎮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全鎮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力量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洪旱災害的調查和評估。具體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
2.2各村(居)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村(居)設立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在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
2.3防汛抗旱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2.4應急聯動機制
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求,充分發揮上下聯動、軍地聯動、區域聯動、部門聯動機制。預測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洪旱災害時,根據區政府應急委指令,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立即進行處置。需要區上提供幫助支持的,由鎮政府協調處理。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需要,積極提供有利條件,配合完成搶險救災任務。
3 預防、預警
各級各部門應當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
3.1危險源的識別
我鎮的突發性水旱災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水庫垮壩、堤防決口、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各級防汛抗旱機構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按照水文、氣象、國土等部門提供的預測,加強洪旱災害趨勢分析會商,建立和完善以預防為主的安全巡查、隱患排查和日常監督檢查機制。進行系統分析,界定出本行政區的危險源或重大危險源,并分析其危險的性質、危害程度、存在狀況、觸發概率等,開展風險評估,有效防控風險。
3.2 信息監測及報送
3.2.1總體要求
(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報送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負責處理。因災情較重,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可向區級防汛抗旱機構報告。
(3)特別重大、重大洪水災害發生后,有關村(社區)應在1小時內向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4)洪旱災害影響到鄰近鄉鎮(街道)時,在報告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鄰近鄉鎮(街道)通報情況。
(5)鎮防辦對上報的各類信息,要及時分析和反饋,重大汛情、險情和災情應立即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3.2.2氣象水文信息
農業服務中心應加強災害性天氣和江河水情的監測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當江河發生洪水時,農業服務中心應根據雨情、水情應在1小時內報鎮防辦,控制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區防辦,為區防汛抗旱指揮部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2.3 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閘等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情況的監測,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本級政府應急辦、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汛期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機構報告。當上述工程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或垮塌時,有關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預警,同時準確及時向本級政府應急辦、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3.2.4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害發生后,有關村(居)和相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報送受災和搶險救援情況。鎮防汛抗旱辦公室應加強洪澇災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國家和區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本級政府報送信息。對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后 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區政府和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2.5旱情信息監測
旱災發生后,有關村(居)和相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受災和救災情況。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災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國家和市、區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本級政府報送信息。
3.3預防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除大險、救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災前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災情進行評估。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組織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
(3)工程準備。進行水源工程建設、水毀工程修復、病險水利工程設施除險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應急加固、水利水電建設等工程建設,力爭做到工程安全度汛。本區行政區域內所有水利工程,應做好潰壩、潰堤的風險評估。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級各類防汛抗旱預案,對于易發災害區域應編制排澇、防洪搶險、抗旱等預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合理配置、儲備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資,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共網絡,建設防汛抗旱應急平臺、預警信息發布平臺資源共享,互聯互通。
(7)防汛抗旱安全檢查。實行分級檢查制度,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管理。各級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對影響防洪安全的項目進行監管。
3.4預警
3.4.1江河洪水預警
全區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江河洪水測報工作,及時向區、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防汛抗旱指揮部報送實測和預報水情,并根據最新水情趨勢,及時修訂預報。區、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為發布預警信息和抗洪救災提供依據。
3.4.2山洪災害預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及時發布預報、警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山洪災害區域內,每個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和有關單位都要落實預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分區域實現快速轉移,并由有關部門按照預警權限發布預警。
3.4.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并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
3.4.4突發性洪水災害預警
突發性洪水指由于降雨誘發的堰塞湖以及危及水庫、堤防工程的洪水災害。水庫管理單位應編制洪水調度方案,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水庫洪水情況,當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時,由有關部門按照預警權限發布預警信息。當堤防工程發生崩塌、滑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導致工程失事時,由有關部門按照預警權限發布預警信息。
3.4.5干旱災害預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并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范干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5 預警級別劃分
依據緊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需要調動的應急資源等情況,重慶市洪旱災害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紅色)、重大(Ⅱ級、橙色)、較大(Ⅲ級、黃色)和一般(Ⅳ級、藍色)四級。
3.5.1 特別重大(Ⅰ級、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特別重大(Ⅰ級、紅色)預警:
(1)預報長江、嘉陵江、烏江等三江沿江(河)區縣城區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過去 48 小時 2 個以上區縣大部地區持續出現 24 小時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區有24小時雨量超過300毫米的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危及人口100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0人以上。
(4)4—9 個區縣發生特大干旱,或 10 個以上區縣發生嚴重及以上干旱,或20個以上區縣發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間預計15日內、其余時段預計30日內旱情有加重趨勢。
(5)可能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國家、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發出特別重大(Ⅰ級、紅色)洪旱災害預警的事件。
3.5.2 重大(Ⅱ級、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重大(Ⅱ級、橙色)預警:
(1)預報除長江、嘉陵江、烏江等三江外沿江(河)區縣城區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過去 48 小時 2 個以上區縣大部地區持續出現 24 小時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過250毫米的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預計未來24小時2個以上區縣大部地區將出現25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危及人口10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0人以上。
(4)1—3個區縣發生特大干旱,或4—9個區縣發生嚴重及以上干旱,或10個以上區縣發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間預計15日內、其余時段預計30日內旱情有加重趨勢。
(5)可能發生其他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按照國家、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發出重大(Ⅱ級、橙色)洪旱災害預警的事件。
3.5.3 較大(Ⅲ級、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較大(Ⅲ級、黃色)預警:
(1)預報區縣城區將發生超警戒洪水;或者市級重點示范鎮、市級中心鎮(以下簡稱重點鎮)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過去24小時1個以上區縣大部地區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預計未來24小時1個以上區縣大部地區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危及人口1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上。
(4)有區縣發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 6—9 月期間預計 10日內、其余時段預計20日內旱情有加重趨勢。
(5)可能發生其他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重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發出較大(Ⅲ級、黃色)洪旱災害預警的事件。
3.5.4 一般(Ⅳ級、藍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一般(Ⅳ級、藍色)預警:
(1)預報一般鎮將發生超保證洪水;或者重點鎮將發生超警戒洪水。
(2)過去 24 小時 1 個以上區縣大部地區出現 50 毫米以上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預計未來24小時1個以上區縣大部地區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區域有可能出現超過100毫米的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危及人口1000以下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下。
(4)有區縣發生輕度干旱,6—9月期間連續10日、其余時段連續20日無有效降雨,且預計短期內仍無有效降雨。
(5)可能發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重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發出一般(Ⅳ級、藍色)洪旱災害預警的事件。
3.6 預警發布及解除
(1)根據《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Ⅱ級以上洪旱預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通過市、區縣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和防汛抗旱專用網絡系統予以發布。Ⅲ、Ⅳ級預警信息由區防辦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通過區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和防汛抗旱專用網絡系統予以發布。我區發布的Ⅲ、Ⅳ級預警信息,有升為Ⅱ級以上趨勢的,及時上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2)接到預警信息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做好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方面的準備,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緊急疏散轉移群眾,并對危險源、災害點迅速加以處置。
(3)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1)按照洪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范圍,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2)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機構應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響應。
(3)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負責對影響全鎮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進行調度;必要時,視其情況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直接調度。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及時有效開展工作并報告有關情況。
(4)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2Ⅰ級應急響應
4.2.1 啟動Ⅰ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Ⅰ級響應:
(1)武陵、老窖溪水庫發生流域性超保證洪水。
(2)出現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災害,危及人口3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人以上。
(3)水庫、山坪塘出現潰壩。
(4)集鎮3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5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300毫米。
(5)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2.2Ⅰ級響應啟動程序
區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區水務局副局長)審核,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區水務局局長)復核后,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請示,由指揮長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 啟動Ⅱ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Ⅱ級響應:
(1)武陵、老窖溪水庫局部發生超保證洪水。
(2)出現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危及人口1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人以上。
(3)文匯河沿線堤防發生大面積垮塌,或水庫、山坪塘出現潰壩,出現嚴重險情。
(4)中心集鎮2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200毫米。
(5)發生其他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3.2Ⅱ級響應程序
區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區水務局副局長)復核后,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區水務局局長)決定是否啟動Ⅱ級響應,并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報告。
4.4Ⅲ級應急響應
4.4.1 啟動Ⅲ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Ⅲ級響應:
(1)武陵、老窖溪水庫、文匯河局部發生超警戒洪水。
(2)出現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危及人口50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人以上。
(3)中心集鎮1小時降雨量超過5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
(4)發生其他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較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4.2Ⅲ級響應程序
一般情況下,由鄉鎮(街道)有關部門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程序,特殊情況下可由區防辦直接啟動,區級啟動程序如下:區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區水務局副局長)決定是否啟動Ⅲ級響應,并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區水務局局長)報告。
4.5 Ⅳ級應急響應
4.5.1 啟動Ⅳ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Ⅳ級響應:
(1)武陵、老窖溪水庫、文匯河沿線發生超警戒洪水。
(2)出現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潰壩等災害,危及人口在10以下。
(3)一般堤防發生垮塌或出現險情。
(4)6小時降雨量超過80毫米。
(5)發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5.2 Ⅳ級響應程序
一般情況下,由鄉鎮(街道)有關部門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程序,特殊情況下可由區防辦直接啟動,區級啟動程序如下:區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由值班負責人審核,由區防辦主任決定是否啟動Ⅳ級響應,并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區水務局副局長)報告。
4.6 指揮與調度

應 急 結 束
4.7 搶險救災
對水旱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由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快速反應,團結協作,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同時,搶險救災應采用專業隊伍和群眾參與的方式,按制定的搶險預案實施。
4.8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各類應急工作小組、搶險救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防護裝備。搶險應急各類救生、防護裝備由各級防汛抗旱部門從當地防汛抗旱物資倉庫調撥,必要時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從區級防汛抗旱物資倉庫調撥。
4.8.1 安全防護
(1)高度重視應急人員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現場防汛抗旱指揮長視情況作出決定,其進入和撤出現場應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則。
(3)出現水旱災害后,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政府應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及時指揮并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8.2 醫療救護
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當地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分隊,緊急救護受傷人員。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調動當地醫療機構成立現場緊急救護所。
4.9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洪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次生、衍生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和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投入抗洪搶險。
4.10 宣傳、信息新聞發布
本區行政區域內汛情、旱情信息實行統一管理,由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審核、發布。重大、特別重大災情信息由區委宣傳部會同區政府應急辦、區防辦、區民政局及時向社會發布,必要時啟動《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渝辦發〔2007〕289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災情信息。
4.11 應急結束
當洪澇災害已結束、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等級降低后,視汛情旱情,由宣布啟動響應的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5 保障措施
5.1 制度保障
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法規,建立和完善洪旱災害會商、搶險技術方案會商、重大決策會商和咨詢制度,防汛抗旱工作檢查、值班、災害報告等工作制度,為防汛抗旱救災提供制度保障。
5.2 搶險救援隊伍及物資保障
5.2.1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分為群眾救援隊伍、非專業部隊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旱搶險的義務。 逐步完善全區抗洪搶險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培訓、演練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搶險救援水平,為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置洪旱災害提供保障。
5.2.2 應急物資保障
按照“配備合理、儲備充足、管理有序、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完善區級防汛抗旱綜合物資裝備庫;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應對、貼近實際、適量儲備”的要求,建立鎮級防汛抗旱搶險裝備庫;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旱災害影響的其他單位要按照“自救為主、準備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資裝備庫,逐步形成全區防汛抗旱物資裝備綜合保障體系。探索建立健全區級防汛抗旱物資裝備補充、更新、輪換、調運等管理制度,完善區級防汛物資裝備緊急生產、采購、調劑與調運機制。按照專業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整合全區防汛抗旱物資裝備儲備資源,實現區域間、部門間協作聯動的綜合保障。 易旱地區、缺水地區應貯備一定的抗旱物資,建立應急供水機制,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調用。 區防汛抗旱搶險中心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5.3 應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重慶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渝辦發〔2012〕272號)負責通信保障。
5.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建立完善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確保能夠及時安全地將人員輸送到指定的地點。公安、市政等部門要按照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對重點區域實施交通管理,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5.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按照《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保障預案》(渝辦發〔2007〕305號)組織實施。
5.6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電力安全,優先滿足應急救援現場的供電需要。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按照《重慶市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障預案》(渝辦發〔2013〕227 號)負責治安保障,保證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事發地政府應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維護事發地的社會穩定。
5.8 經費保障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將防汛抗旱應急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應急資金,保證搶險救災需要。
5.9 社會動員保障
緊急防汛期,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后進行社會動員,組織各類社會力量參加抗洪救災,在本行政區域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保障防汛搶險工作順利開展;非緊急防汛期,由各級政府負責社會動員,保障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5.10 技術保障
健全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統。按分級負責原則由全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組建和完善相應的防汛抗旱專家庫,發生水旱災害時,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11 避災場所保障
鎮政府根據現有的條件,盡量建立救生通道、應急避災場所。
6 善后工作
6.1 后期處置工作
洪旱災害發生后,對需要轉移安置的受災人員,由當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落實轉移安置人員臨時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資的供給,保證災區社會穩定。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民政部門要及時統計受災情況,根據需要救助受災嚴重的困難群眾。衛生防疫部門要定期對災區進行消毒,防止洪水過后大規模的疫情暴發。災后重建工作由當地政府組織,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幫助災區群眾搞好生產自救,盡快恢復生產。
6.2 調查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牽頭成立工作組,開展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并及時將調查評估報告報送上級防汛抗旱機構和本級政府應急委。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鎮防汛抗旱領導小組要根據防汛抗旱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區洪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新要求,原則上每3年全面組織修訂1次,部分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動態修訂。
7.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預案同時廢止。